93年起實施商業名稱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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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業名稱及登記營業項目,由各地方政府依「商業登記法」自行管理,但經濟部為統一全國商業名稱登記作業健全管理,將從93年起經濟部將實施「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1.所登記商業名稱使用文字必必須是國字,並以教育部編訂的辭典、辭海、康熙辭典所列文字為限。也就是說,簡體字、自創字不能用於登記商業名稱。
2.登記商業名稱也不得使用單字、國名或其他不當的文字。
3.登記商業名稱也不得使用政府或公益機關有關的名稱,如:中心、事務所、合作社、公會、聯社、聯誼會、服務社、服務站、研究所、研習班……等名稱。以避免消費者誤認是和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機構。
4.登記商業名稱也不得使用不足以表示其商業型態的名稱,如學校、廣場、園地、專業城。以避免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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