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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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凡是公司及分公司設籍在臺北市,設立、遷址或變更營業項目都必須依照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告施行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才可以開業、在新址營業或變更營業項目。未完成營利事業登記公司及分公司,將依營業項目類別,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到符合規定或停止營業項目為止。
另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中特別列舉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理髮、視聽、視聽歌唱、三溫暖、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服務業等十種營業項目在申請公司、分公司設立、遷址、增加營業項目及變更登記時,都需先提出符合建築管理、消防、都市計劃所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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