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未量體溫罰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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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府衛生局為防範SARS傳染,依傳染病防治法公告實施,從5月26日起八大類公共營業場所業者如未依照公告實施防疫規定,將依照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一萬元罰款,如果業者連續不改善可累計處罰,最高可以處罰三十萬元。
第一類到第八類,應要求從業人員配戴口罩及測量體溫;其中第一類到第七類的公共場所,應要求從業人員為顧客測量體溫,不接受測量體溫者,應拒絕其進入;第四類、第六類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要求顧客配戴口罩,對於未戴口罩者,應拒絕其進入或搭乘車輛。
八大類公共營業場如下:
第一類公共營業場所類:大賣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瘦身美容業、美容美髮服務業、電影院、MTV、KTV、舞廳、舞場、酒家、酒吧、茶室、三溫暖、理髮理容業、電子遊戲場業、網咖、漫畫店、書店。
第二類室內休閒活動類:健身房、韻律教室、保齡球館、撞球室、體育館、游泳池、溫泉業。
第三類餐飲旅遊服務業類:旅館、賓館、餐飲服務業。
第四類公共運輸業類:中、長途客運站。
第五類文教機構類:學校、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安親班、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圖書館。
第六類醫護院所:醫院、診所、中醫院、坐月子中心、安養護理中心、藥局。
第七類機關企業類:行政機關、有設置中央空調辦公大樓、郵局、銀行、證券公司、農會。
第八類其他與民眾接觸頻繁者:公寓大廈管理員、國術館、按摩業、加油站、傳統市場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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