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修正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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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92年七月30日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期將可提升企業合併、收購或分割等方式進行水平、垂直整合的便利性,以提升強化企業競爭力及整體經營效率。
該修正草案還需轉送立法院審議,獲立法院修正通過後,才可望正式公佈實施。
政院修正「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如下:
1.為簡化合併程序,增訂公司與持有90%以上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合併時,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
2.增訂公司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的營業或財產時,得排除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員工及原有股東優先承購權的適用。
3.增訂母子公司選擇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合於規定之子公司,應全部納入合併申報,且不得任意變更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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