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密碼刑罰伺候
|
2003年6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入侵他人電腦、拷貝他人資料的違法行為,將有法可循。
無故使用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電腦或利用電腦網路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而導致他人產生損害損失者,如被害人提出告訴。使用他人密碼,無故進入網站資料庫者,將依刑法新增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條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竊取或變更他人資訊、製作電腦病毒程式、癱瘓網路運作等行為,而導致他人產生損害損失者,根據防駭條款將處以三年到五年以下徒刑,若是破壞公務機關,或是國家安全社會重大利益相關者,或是惡性較為重大者,重大破壞案件,將可採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條非告訴乃論罪,且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