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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不符店家附連帶責任

商店在販售玩具前,應確實做好把關動作,檢視所進玩具商品是否具有合格標示或商品驗證登錄,且具有安全「ST」標誌,以確保販售予消費者後使用的安全性。一旦消費者因購買到標示不符規定的產品而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相關規定,除了商品製造商或進口商需負賠償責任外,店家也要因販售不合格商品,受到連帶賠償責任。
兒童或幼兒受遭到貼有「ST」標誌玩具傷害,如經鑑定委員會調查玩具廠商未依照安全標準規定生產產品,廠商應給予受傷兒童或幼兒適度慰問金外,廠商也需負賠償責任又如是故意行為,將有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店家也會因販售不合格商品或標示不符規定 ,販售店家將受到連帶賠償責任。廠商是故意行為「ST」標誌若未標示「年齡」,則視為各種年齡均適用論,如撰改使用年齡,將會受到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相關法規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
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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