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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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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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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聘僱外國人工作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8 頁4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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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9539

小吃店及攤販如何合法聘僱外籍人士

依目前法條規定,小吃店及攤販不能隨意聘僱外籍人士工作,僅能聘僱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與我國國民結婚之外籍人士)及外籍學生(具工作許可),但雇主聘用,要注意查驗證件,以確認其是否合法。
1. 聘僱外籍配偶:查驗「身分證或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正本,並影印或拍照留存。
2. 聘僱外籍學生:查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證」正本,並影印或拍照留存。

相關法條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違法雇主將被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以刑事責任移送地檢署偵辦,處罰相當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目前外國人士在臺工作係採許可制,外籍專業工作者可從事工作項目僅有特定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或特定產業勞力工作者,一般人未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是不得直接聘僱外籍專業工作者或勞力工作者。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8)

回應編號:9462

誤信非法仲介聘非法移工恐罰75萬   

缺工情形嚴重,導致許多非法仲介出沒,在未仔細查核身分的情況下,不慎誤信非法仲介,聘僱非法外籍移工,將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恐面臨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鉅額罰鍰

我國聘用外籍移工原則上採申請許可制,需檢送合格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雇許可函,才可聘僱移工。另依規定,一般雇主不用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的,一種是合法居留且與在我國設有戶籍國民結婚的「外籍配偶」,另一種是合法居留在學的「外籍學生」,且已申請到工作許可。 因此,國人聘僱外國人前,務必查驗證件並拍照留存,外籍配偶須查驗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如外籍配偶已取得本國身分證,即為本國國民,可自由工作)等,外籍學生則須查驗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和學生證。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非法仲介話術陷阱多,例如「一通電話,立即上工」、「政府立案,開立收據」、「一通電話,移工可隨到隨用」,聘僱前務必謹慎,以免受罰。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9459

介紹外國人非法工作罰60萬或1年徒刑

一家餐飲店業者,透過店內客人介紹,聘僱一名自稱與台灣人結婚的外國人擔任外場服務人員,但卻被發現是非法的外籍移工,因此雇主及介紹人都面臨罰鍰。

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5年內再犯者,恐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甚至涉及刑事責任,最高可罰至60萬元或1年有期徒刑。另外,若因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還意圖從中賺取利益者,無論是向雇主額外收取仲介費用,或從外國人薪資中抽取介紹費,這些行為則會涉及刑事責任,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聘僱外國人非法工作,不僅雇主會受罰,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者也會受罰。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0)

回應編號:9421

移工未辦理自主健康管理雇主最高罰100萬

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看護工作及產業類工作的移工,根據勞動部公告,在集中檢疫或居家檢疫14日後,應進行7日自主健康管理,否則雇主將挨罰最少5萬、最高100萬元罰鍰。

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的第三人,安排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的外國人,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如有違反相關措施者,可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第3款規定,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自主健康管理者的居住場所,以1人1室為原則,如果安排獨立房間有困難,則床位間隔應保持至少1.5公尺,並提供充足肥皂、洗手乳或75%酒精,以供經常清潔手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仲介,或是有委託的第三人,務必依規定安排移工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如有違反相關措施、經查證屬實者,勞動局將依法開罰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為降低防疫風險,請雇主、仲介,或是有委託的第三人,務必依規定為移工安排自主健康管理,以免觸法。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1)

回應編號:9418

申請外籍移工提供不實資料罰150萬  

被看護者往生後,雇主需即時告知委任的仲介業者,切勿送件,若雇主或仲介業者仍檢送聘僱文件至勞動部申請移工,恐涉及申請聘僱外籍移工卻提供不實資料,依就業服務法最低處30萬元、最高150萬元罰鍰。
 
雇主原具備聘僱外國人的資格,但因被看護人死亡而消滅,所以不能向勞動部遞件申請移工招募或聘僱許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若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依據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最低處30萬元、最高150萬元罰鍰。 另外仲介業者在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若未善盡受任事務,導致雇主違反法令、勞工權益受損,最低處6萬元、最高30萬元罰鍰;若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的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卻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罰鍰更高達30萬至15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檢具合法真實文件,並依規定填寫相關書表,就提供的資料與當時現狀相符,若申請聘僱外籍移工提供不實資料,雇主及仲介最高可罰150萬。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2)

回應編號:9381

A委B公司清潔B容留外國人非法工作AB皆遭高額罰鍰

北市有間A公司,將辦公室清潔工作委外給清潔公司辦理,清潔公司一時不察,聘僱非法外國人在A公司打掃,經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查獲後,清潔公司除因非法聘僱受罰外,A公司也違反就業服務法,將面臨高額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縱使與外國人之間無聘僱關係,若容許非法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提供勞務,也有違法之虞。因此A公司雖將清潔業務外包給清潔公司,但A公司事實上也應對清潔公司所指派的外國人,進行身分查證,卻因未善盡查證義務,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恐被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常見失聯移工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的僑外生,以「幫忙,沒有聘僱」名義在店家做事,但其實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就是「工作」,就算沒有酬勞,店家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可被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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