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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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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相關法律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
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
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
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
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
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
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之貨物,得於結帳時按成交之銷售額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交易之批發市場。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
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
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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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財政部稅法釋令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摘要: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主旨: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頁2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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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7)

回應編號:8616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送貨時開發票應註明「委託代銷」字樣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5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售價200元,按月結算並另按每個10元計收手續費。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新臺幣10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銷售A商品5個予消費者丙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1,000元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300個,依約定甲公司應支付每個商品10元之手續費予乙公司,乙公司依合約應按當月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回應主題: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8)

回應編號:8531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釋規定,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代銷國外關係企業之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若甲公司代銷應收貨款餘額為500,000,000元,因該應收款對應之銷貨收入非屬甲公司之營業收入,故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不可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列報呆帳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於年底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依規定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但如該代銷商與其委託商訂有書面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則該代銷商得於賠償委託商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回應主題: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9)

回應編號:8253

委託代銷貨物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莫僅依收款淨額開立發票,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網路平台協助巿場行銷與銷售優惠券,甲公司於收到團購訂單訊息後,自行依約出貨給消費者,並由其承擔消費爭議,乙則按銷售總金額收取一定比例之資訊服務費,雙方交易為委託受託代銷關係,依前揭規定應依銷售金額開立發票,但甲公司結算時卻僅按合約票券銷售價格減除應付給乙平台代銷的資訊服務費後之收款淨額開立發票,造成同額漏進漏銷,甲公司除了因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須補繳稅款,且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兩者擇一從重論罰;另其因未依規定取得乙平台資訊服務費之進項憑證部分,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發票。若有未符規定漏開及取得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繳納所漏稅款或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0)

回應編號:8211

海外代購買賣業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勞務4萬別忘要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發現不少國人會透過臉書從事國外代購服務,並於粉絲頁上,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並非單純偶而幫忙從國外帯貨、合購或自用行為,銷售額甚至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萬元;勞務業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萬元,但卻未辦理稅籍登記。

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令發布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有意或從事海外代購業者,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另應注意從國外代購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時,要小心商品是真品或是違法的仿冒品,有些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會有數量的限制,還有的國家在違法商品出海關時,若被抓到就會處以非常重的罰款,這點不論你是經營國外網路代購,都不得不慎。


回應主題: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1)

回應編號:7931

代銷資產應於資產交付與受託人時開立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

有一公司銷售資產,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乙公司,而以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乃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罰鍰1佰萬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委託丙公司代銷資產,有其與丙公司簽訂之委託書可稽,自符合「委託他人代銷貨物」之定義,其已依法開立憑證與丙公司,並由丙公司於代銷貨物時開立憑證與買受人,並無未依法給與憑證之情事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國稅局解釋,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係指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而言。而所謂「他人」,則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 買賣之事實成立於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甲公司自應依規定給與實際買受人憑證。甲公司主張係委託丙公司代銷資產與乙公司,惟其提示之委託書係甲公司同意委由丙公司全權向乙公司進行系爭資產之出售、議價等事宜,丙公司僅為本交易之代理人身分,與本案系爭資產直接銷售人或直接買受人之爭議完全不同。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代銷資產應於資產交付與受託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內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惟甲公司提示之資料與委託代銷之規定不符,自無法認其主張委託代銷之事實為真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營利事業若未依規定開立名實相符之統一發票,即構成違法行為 ,因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給與「直接買受人」憑證或自「直接銷售人」取得憑證,否則即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違法行為。


回應主題: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12)

回應編號:7894

部落客與飯店合作代銷住宿券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某國內飯店業者與知名部落客甲君合作,雙方約定由甲君透過臉書(facebook)粉絲團代銷住宿券並收款,結算後飯店業者再給付佣金與甲君。嗣後該局查獲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其104年間代銷住宿券及取得佣金收入合計高達5千多萬元,除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以及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又依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謂營業人,並不以公、私法人團體之事業為限,個人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亦包括在內。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部落客與營業業者合作,透過網路代銷住宿券,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有短漏報稅款情事,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設立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含加計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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