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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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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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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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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7)

回應編號:9045

公開群組嗆同事法院判拘役40天

海巡署一名羅姓隊員因對楊姓同事不滿,在海巡人員組成的LINE群組中,連續飆罵該名同事「X你娘老雞X什麼毛」、「什麼毛X白爛哦你」、「毛懶X」、「早洩毛」、「早洩何必牽拖」等等,該名同事認為自己在眾人面前受辱,氣得報警提告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宜蘭地方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是同事,卻未能控制情緒,以不理性方式在公開群組內用言語辱罵他人,用詞並未具體指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難以認定為誹謗罪,但在群組中公開辱罵同事,有多人見證,符合公然侮辱構成條件 ,又因賠償金額無法和楊性取得共識爭取和解,最後裁定依公然侮辱罪嫌判處羅性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只要是侮辱人的意味,有不特定的第3人,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即構成公然侮辱罪。因此不當面罵人,或只是藉社交軟體例如臉書微信或者Line就算不打字罵人,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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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752

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

有同事在群組對罵,其中一名員工用「你頭被門夾過?是不是?」、「你腦袋被門夾了!」等詞貼圖嗆聲,另一方不堪遭到辱罵,截圖提告,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在三個人以上群組罵人,確實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判處當事人拘役5天、得易科罰金。

曾有一判例,在聊天室罵對方「垃圾」等語,對方不堪遭到辱罵,怒告公然侮辱罪,檢方將罵人者依公然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除此之外,桃園地院法官亦有一判例,判在玩電玩時,怒罵隊友「你87八」、「廢物」者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之判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罵人在公開場合用文字或者聲音指名道性罵,當然會被告公然侮辱罪,不當面罵,藉社交軟體例如臉書微信或者Line就算不打字罵人,發貼圖嗆聲罵人,一樣會被告公然侮辱罪。只要是侮辱人的意味,有不特定的第3人,當事人認為名譽受損,即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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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165

批評店家即可以誹謗罪告到他脫褲子?

法院判決一實務案例,有人在網路上留言罵牛肉麵店食物都很難吃死了還有蟑螂。法院判決認為他只吃過那家店的乾麵一次,是因停車問題跟店家起爭執,回去後在網路上罵牛肉麵店老闆霸道,到處說那家牛肉麵店東西都很難吃,是純粹報復行為,惡意損壞牛肉麵店店家名譽,因此裁定此人誹謗罪成立,判易科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路討論區、留言板、線上遊戲、BBS,只要是公開留言、以文字跟人筆戰罵「白痴」、「廢物」、「三字經」、「瘋子」、「不要臉」、「他x的」」、「神經病」、「白目」」「人盡可夫」、「不是人」、」是豬」「破麻」、「老女人」、「像龍發堂出來的」、「畜生」、「妓女」等等,只要能依照脈絡推得出來在罵誰,且是在公開大家都看得到或是聽得到的情況下,即構成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另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商家名譽之文章,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到眾所皆知程度,因損人名譽及傳播使大眾知悉,亦很可能構成毀謗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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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164

公然侮辱、誹謗罪皆為告訴乃論

成立公然侮辱罪有兩前提要件:一個是要公然,另一個要有受侮辱。「公然侮辱罪」,只要讓人覺得有受侮辱感的話,就即構成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然但因公然侮辱、誹謗罪皆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起告訴,亦可保留法律追訴權。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在網路討論區、留言板、線上遊戲、BBS,只要是公開留言,不論是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罵人…等都涉及公然「意圖散佈於眾」,即構成毀謗罪兩前提要件, 而在網路上皆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皆屬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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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163

網路上誹謗商家未因匿名而享有言論免責權

在網路上有消費者以“匿名或別名”在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商家名譽之事者,當然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而所謂「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張貼於網路上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之留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網路上誹謗商家並沒有因為匿名享有言論免責權,刑事上需負,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等責任。民事上需負,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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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162

開店商家影射罵人一樣構成公然侮辱罪

只要是開店營業不管你是賣餐飲的或是賣服務的,就多多少少會遇到態度惡劣、要求不合理的人客,不過只要你本著「凡事以和為貴,站在顧客立場」的想法去服務顧客,不與客人爭辯,持續努力維持商品品質,總會獲得大多數消費顧客的認可贊同,但若一時忍不住和人客對罵起來,小心被被罵人客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訴。 在美容院的黃姓學徒,當眾指謫美容院老闆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檢察官認定這句話「潘金蓮是蕩婦的代名詞」,會讓人格受到貶損,因此以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黃女。

有人罵人不帶髒字,但不帶髒字罵人,然若涉人身攻擊,且被罵人認為人格已受辱,被罵人可提出妨害名譽、誹謗控告,一樣都會被法院認定有罪。因為公然侮辱罪成立,是指當時情境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即構成成立要件。如影射人像「 菲傭 」、「 Bitch 」、「 母狗」、「潑婦 」、「無恥」、「神經病」、「不要臉」、「狐狸精」、「 黑寡婦 」、「 賺吃查某 」、「 北港香爐 」、「 比宋楚瑜還奸 」、「 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 」、「 像金紀玖一樣 」、「比高金素梅更可怕」、「係潘金蓮的潘啦」等,這些都不是「 三字經 」、「 五字經 」髒話,但若讓人認為受侮及人格貶損一樣會被檢察官依法起訴。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公然侮辱罪不一定要說話,也不一定是說什麼話,有一案例,一位美籍男子經過照相店走廊並未開口,只是回頭向照相店老闆娘比「 中指 」,檢察官認定這比中指,依當時情境,老闆娘有被侮辱之感,公然侮辱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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