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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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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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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聘僱外國人工作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8 頁4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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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3)

回應編號:9369

沒為移工定期健檢罰鍰不輕

本國人小李(化名)日前自機場接合法聘僱的外籍勞工瑪麗亞(化名),回家安置好後就安排到醫院做健康檢查,但法定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要再健檢,但小李卻逾期8個月,遭到北市勞動局開罰案例。

移工除剛入國3日需健康檢查外,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同樣需要完成移工定期健檢,一時疏忽,忘記安排做定期健康檢查,直相關機關通知後,才發現逾期辦理定期健康檢查,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罰30萬 。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外國人在台灣轉換雇主、重新核發聘僱許可,並讓新雇主接續聘僱時,若雇主發現移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的第2天起7日內,安排移工到指定的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以免遭到6萬至30萬元罰款。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4)

回應編號:9360

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北市3年罰單開282萬

有外籍看護工的雇主,只能讓看護工從事相關照顧工作,切勿指派移工從事打掃等「許可外的工作」,否則將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北市勞動局統計,雇主違法「指派聘僱的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的案件中,2018年裁罰31件、102萬元,2019年20件、66萬元,2020年37件、114萬元,常見的案情包括,雇主指派家庭看護工到自家或親友經營的餐飲店做內外場、看護雇主其他的家庭成員、從事遛狗、接送小孩等狀況。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我國聘僱外國人是採許可制,所以移工提供勞務的範圍,僅限於聘僱許可函的工作內容,外籍家庭看護工只能「在家庭從事被看護人的日常生活照顧相關工作」。 若雇主指派看護工打掃、照顧孩童、至店面協助經營,或是將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友打掃等「許可外工作」,不論移工是否「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僱的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將被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若限期改善的時間內未改善,雇主還會被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外雇主若非法容留「沒有個人工作許可函」的外國人從事工作,也會被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裁罰15萬至75萬元。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5)

回應編號:9358

外籍生沒領薪資報酬只要提供勞務就是工作

外籍生不論是暫時來幫忙,非聘僱且沒領薪資報酬,只要在店內有提供勞務,就算是工作,雇主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罰15萬至75萬元,外籍生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只要外國人在店內提供勞務,如洗菜、端菜、擦桌掃地等,即使沒領薪資報酬,也算是工作,店家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即違反《就服法》第44條規定,恐面臨15萬至75萬元罰鍰。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籍學生在台灣打工或工作,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個人工作許可函」,若沒許可就開始為他人工作,將被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要特別注意工作證有效期限,另外店家在應徵外國人時,應記得3步驟,「問」來臺身分、「查」正本證件、「照」下留存,除確認證件為本人持有外,還要有居留事由、證件效期等資料,並拍照或影印留存,以盡雇主查驗義務。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6)

回應編號:9322

雇主聘僱這兩種外國人不用申請聘僱許可

有些店家因不瞭解法規或是不知如何查驗外國人哪些證件,而違反就業服務法「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的規定,被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

雇主聘僱外國人,或是容留外國人工作,原則上皆須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否則不得聘僱,但聘僱外籍配偶或外籍學生,不用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但雇主應盡查證義務,查驗下列證件正本,並且拍照或影印證件留存:
若是外籍配偶應查證查驗身分證或是居留證和戶籍謄本;若是外籍學生應查證查驗居留證、身分證或是工作許可函,雇主要特別留意查驗外籍學生工作許可函工作許可期間。

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7)

回應編號:9283

外國人只是來店內幫忙沒酬勞仍屬非法容留

部分店家被查獲時,認為外國人只是來幫忙,沒有聘僱,所以未查驗證件就急著讓外國人上工,然無論打掃、端菜、洗碗、招呼客人等行為,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就是「工作」,就算沒有酬勞,店家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

有些失聯移工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之僑外生,常以「試做」、「幫忙」等名義,先在小吃店內做事,在疏於查驗證件,直到被查獲時才驚覺被騙。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在應徵新住民時,須核對應徵者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應徵僑外學生則須核對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證件為本人持有及居留事由、證件效期等資料後,還要拍照或影印留存影本,以盡雇主的查驗義務。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8)

回應編號:9272

聘請外國人擔任補習班老師條件及應如何申辦

聘請外國人擔任補習班老師,可透過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網路申請,或至「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之「申請表件」專區下載 申請書表,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索取。洽詢窗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02)8995-6000。再將申請資料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郵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外國人申請擔任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教授語文,條件有二如下:
1.補習班應設有申請授課之外國語言課程。
2.外國人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各國之官方語言將依外交部網站「國家與地區」認定,該語言如另註明為「通行語言」、「通用語言」或「普及語言」,則非為官方語言。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管理辦法: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擬聘用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之外國人,均應年滿二十歲,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提出證明文件者,始得應聘擔任其本國語文教師:
一 大學畢業以上學歷。
 二 外國專科學校畢業,並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所定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文件者,應檢具中文譯本。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於該補習班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節,每節五十分鐘計。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補習班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應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檢具原核准公函、續聘聘書及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規定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自93年1月15日起,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已不再受理外籍教師工作核可之申請事宜,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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