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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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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相關 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稅捐稽徵法第48-1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 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 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 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 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
但郵政存簿儲金 之利息及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 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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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 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 、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 ,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 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 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 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 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 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單位應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5 頁3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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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3)

回應編號:7834

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逾申報期限後始自動更正罰鍰750元

某企業社之負責人甲君,該企業社於103年間給付薪資20,400元予甲君,惟於1月底前將其所得類別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9A),遲至同年8月4日始自動更正為薪資所得,經稽徵機關依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處該企業社之負責人罰鍰750元(按1,500元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甲君主張係申報所得類別錯誤,並非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原處分所引用之所得稅法第111條即有未洽,懇請免予處罰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申請人未善盡扣繳義務人據實填報免扣繳憑單義務,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受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11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所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1,500元之罰鍰;已逾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10日方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之二分之一處罰;其給付總額逾1,500元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義務人應善盡查證及須於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所得類別之責任,以免因未據實申報之違章行為致遭處罰。


回應主題: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4)

回應編號:7833

小規模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違法受罰

一李小姐以每個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小吃店生意,並已辦妥營業登記,但未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3,0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7,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再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彙報國稅局查核。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應將上1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

扣繳義務人係指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李小姐既為該小吃店登記之負責人,即為同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小吃店於給付房東租金時,如未依規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及於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回應主題: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5)

回應編號:7832

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下列兩種扣繳方式,由薪資受領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或(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又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給付金額未達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2)自98年1月1日起,前款以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扣繳單位應確實按規定扣繳,且一併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須補繳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回應主題: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6)

回應編號:7831

承租店面辦理營業登記設立商號營業應申報扣繳

部分獨資商號事業負責人因免用統一發票,認為僅須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即可,忽略其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仍有依規定扣繳並申報之義務,如未依規定辦理將面臨違章裁罰問題 。

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訂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而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各類所得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獨資商號開店商家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收入亦皆有繳納營業稅,若其店面係向他人承租,依規定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應於支付租金時依租金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繳納,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申報。


回應主題: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7)

回應編號:7830

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常見之錯誤情形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有下列常見疏失,即早更正,以免國稅局扣繳檢查時發現錯誤受罰。

扣繳常見錯誤情形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扣繳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係於代扣稅款之日(包含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並非代扣稅款次日起算10日內。

二、申報所得人姓名(即寫錯所得人)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金額錯誤。

三、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之(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扣繳稅額),非按每次給付額扣繳之。

四、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 如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6年73,501元),免予扣繳,並非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五、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所扣繳稅款者,雖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發現錯誤而自動繳納者,仍屬遲延繳 納,應加徵滯納金,而非自行加計利息繳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繳、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回應主題:營業單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8)

回應編號:7829

扣繳單位常見疏失

國稅局列舉下列扣繳單位常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
 
一、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給付高額租金卻配合房東低額申報,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同業間資金調度給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內辦理憑單申報。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逾期自動補報憑單者,可減半處罰;如有未依規定扣取稅款者,凡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仍有逾期申報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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