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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

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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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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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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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商家應知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譽罪及加重毀謗罪實務案例及法:(13)

回應編號:8161

補習班文宣涉妨害名譽罪

知名「詹浩」文理補習班認為數學公式遭也是同業知名「王O」文理補習班抄襲,進而控告「王O」抄襲教材違反著作權法;「王O」補習班負責人涉嫌發文宣反擊,雇人散發「講解能力差」、「喜歡扯、可以去參加國家扯鈴隊」等罵「詹浩」負責人文宣,檢方認為文宣當中的一些用語顯已經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負責人。

公開文宣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的公然侮辱罪的毀謗罪;如果是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則又構成「加重誹謗罪」。如涉及價值判斷,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及第310條毀謗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但如果是暱稱讓人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是為影射則不在此限。 受害者可以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及附帶民事求償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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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160

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偵察終結 不起訴處分

部落客針對餐廳餐點到底可不可以說好吃、不好吃呢?店家老闆針對部落客的不善意評論,可不可以提出控訴呢? 此次網PO「麵疙瘩殺手」部落客被控誹謗事件,100年11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當做一檢察官偵察參考案例。

檢察官在不起訴中,明確指出在社會多元化、消費意識高亢的今天,有些人專做毒舌評論,字字見血,刀刀見骨,這只能被定位為個人風格,不見得就是十惡不赦的人生態度,在多元化的社會裡,這種事情司空見慣,社會要進步,這種意見也同樣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因為你不喜歡,就去否定這種意見對社會的存在價值;餐點及服務品質、店家衛生條件等事項,咸與公共利益有關,開店商家開門做生意,自然會有接受各種不同意見的雅量,何況,服務態度好不好、東西好不好吃,往往見人見智,只要告訴人的餐點、服務態度經得起消費者的考驗,便會有人光顧,一切應該交由市場機制去決定,部落客應可根據消費經驗予以公評,雖美食評論不專業,然其係基於個人經驗及主觀感受而做出評論,並非有論事基礎,自非散布不實事項之誹謗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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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8159

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可能觸犯到刑罰公然侮辱罪

一婦人到連鎖大賣場購物,結帳步出防竊感應門時,防竊響鈴大作,安全課人員攔阻婦人離去且強行搜查,在查無可疑物品後放行,該婦人覺得名譽受損顏面盡失,怒向法院提出告訴,地院判決安全課人員未經婦人親口同意即動手搜查,行為不當;連鎖大賣場應公開向該婦人登報賠罪,須刊登1日道歉啟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店家處理偷竊如有所失當,如被懷疑偷竊者提出告訴,店家很可能因此觸犯到刑罰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04條強制罪和民法名譽賠償法條,店家在處理偷竊事件時,如沒有確切的證據時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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