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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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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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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聘僱外國人工作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8 頁4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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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5)

回應編號:8717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107年度起可申請租稅優惠措施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租稅優惠措施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人,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領域等特殊專長者,自107年度起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申請適用減免所得稅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年5月)或離境申報時向稽徵機關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就業金卡」,且符合下列3項條件:

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受聘前曾在我國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此限)。

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

3.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無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David於107年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並符合3項條件,且108年度、110年度及112年度均符合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的薪資所得為800萬元及海外所得200萬元(107年度、109年度及111年度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或未居留滿183天),因108年度才首次符合適用租稅優惠,故以108年度為適用租稅優惠起算時點,租稅優惠措施得遞延留用5年(自108年度起算5年,至112年度為止),故適用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年度為108、110及112年度,該3個年度各享有租稅優惠所得金額計算如下:
1.免課稅的薪資所得金額(800萬元-300萬元)×50%=250萬元
應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的薪資所得:800萬元-250萬元=550萬元
2.海外所得200萬元: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租稅優惠措施,欲將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記得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另應注意該租稅優惠之內容為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各該課稅年度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另自首次符合要件年度之以後年度,未連續符合要件者,該租稅優惠得依時序遞延留用至其他在我國工作期間內符合要件之課稅年度,遞延留用期間以5年為限。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6)

回應編號:8673

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處75萬元罰鍰

雇主徵求員工,近年來常發生外國人自稱是外籍移工或學生身分,雇主因未再核對外國人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等資料正本,導致遭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受罰。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者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違反者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人在臺從事工作為許可制,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 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倘外國人主張其不需申請工作許可或已取得工作許可,雇主仍應審慎檢查外國人相關證明文件後始聘僱外國人工作。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7)

回應編號:8607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適用租稅優惠措施

企業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營利事業得以費用列帳,並且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的外籍專業人士,係指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營利事業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全年應稅薪資金額得不受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可適用租稅優惠措施,欲將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記得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另,聘僱上述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法令、申請書表等資訊,勞動部已同步公告於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專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民眾可逕自上網查閱與下載。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8)

回應編號:8383

專業人才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上路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人才專法)在107年2月8日正式上路,勞動部已陸續開放受理雇主或外國人申請聘僱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設計,共8大專長領域),自由藝術工作人才,勞動部也已同步發布「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訂有應備文件及申請書表,另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的個人工作許可,民眾目前可透過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之外國人工作許可部分,包含開放外國專業人才得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技藝類教師、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得1次申請最長5年許可;另外,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無須透過雇主進行送件,歡迎符合資格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已獲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的成年子女,須依規定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過去在臺居留或居住達一定期間的要件。有申請工作許可需求的外籍成年子女,務必依「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備齊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的證明等文件,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以免影響申請時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上述相關法令、申請書表等資訊,勞動部已同步公告於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專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ezworkch),民眾可逕自上網查閱與下載,如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專線 (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若民眾對各機關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或人才專法其他規定事項的有疑義,也可到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洽詢各部會聯絡窗口。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9)

回應編號:8345

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視聘僱契約內容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

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有條件視聘僱契約內容得列報為企業的費用。

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代繳稅捐可以薪資費用列支;然如為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企業的費用或損失外,其代繳稅捐屬公司對外籍員工的贈與,應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另還應特別注意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所得稅,如屬員工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應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有條件得列為營業費用,以免查核時因與規定不符,除遭調整補稅外,亦可能因違反扣繳規定而遭處罰。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30)

回應編號:8333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支出以費用列帳

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營利事業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其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列費用扣除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應排除雙重國籍者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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