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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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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工作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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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聘僱外國人工作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8 頁4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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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763

外籍勞工是否須另訂工資給付

外籍勞工是否另訂基本工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8日台82勞動2字第29918號函釋,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另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7月31日台89勞動2字第003135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如有外籍勞工工資上疑問,可洽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index)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1955」、02-8995-6000專線詢問。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735

聘僱僑外生未留意工作許可效期罰鍰15萬

雇主聘僱僑外生未留意工作許可效期,而讓該外籍學生繼續工作 ,違法遭罰案例時有所聞,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未經許可聘僱或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可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北市政府勞動局舉一例說明,外籍學生在餐飲店打工2年 ,最近因為工作許可函效期即將屆滿,已經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於是告知雇主目前正在申辦新的工作許可,雇主和該外籍學生都未留意工作許可函是否核發下來,未料申請資料有缺漏而遭收件單位退回補件, 該外籍學生及雇主沒有注意到舊的工作證工作許可函失效後至新的工作許可函核發下來之間的空窗期是不能工作的,以致發生工作許可失效後,此時,剛好有政府機關人員至餐飲店進行營業處所查察,餐飲店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被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之罰鍰,而 該外籍學生也因許可失效仍繼續工作,而被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聘僱僑外生,應查驗證件及留意工作許可日期。且聘僱前應檢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724

移工下班或休假日兼差違法僱用罰75萬

一雇主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因為想趁年輕多賺點錢,便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時間,自行到店家打工兼差,僱主僱用,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勞動局高寶華局長強調,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否則非法雇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必須返國。  

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因罰鍰金額是從15萬起跳,對民眾而言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又若5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請勿聘僱或容留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人士(學生)、逃逸移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許多來台就學的僑外生會利用學期課餘時間打工, 或是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下班後,利用空閒時間,自行到附近店家打工兼差,雇主若不慎聘僱到「非法」移工,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將處15萬元至75萬元之高額罰鍰,不可不慎。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9723

移工下班或休假日兼差違法僱用罰75萬

一雇主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因為想趁年輕多賺點錢,便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時間,自行到店家打工兼差,僱主僱用,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勞動局高寶華局長強調,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否則非法雇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必須返國。  

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因罰鍰金額是從15萬起跳,對民眾而言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又若5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請勿聘僱或容留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人士(學生)、逃逸移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許多來台就學的僑外生會利用學期課餘時間打工, 或是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下班後,利用空閒時間,自行到附近店家打工兼差,雇主若不慎聘僱到「非法」移工,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將處15萬元至75萬元之高額罰鍰,不可不慎。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9634

缺工應知勞動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111年4月底「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正式上路,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的移工,及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的僑外生符合薪資與技術條件者,均可由雇主申請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並且無工作年限的限制。

為因應我國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逐年擴大,留用薪資與技術條件符合規定,且在臺工作6年以上移工或副學士學位以上僑外生,初步限定以海洋漁撈、製造業、營造業、農業及看護工等缺工產業從事工作,未來亦將視國家經濟發展需求滾動檢討開放業別。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上路後,雇主仍須踐行國內求才招募程序,招募人數不足者,始得就不足人數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另外為提升國人整體薪資水平,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已訂定薪資門檻(如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且應具備一定技術水準。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如有疑問,可洽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index)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1955」、02-8995-6000專線詢問。


回應主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9613

聘僱僑外生應查驗三證件

雇主如要聘僱僑外生,務必檢查該學生之「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來台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入學後即可向學校機關申請,惟來台學習語言課程之僑外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才可提出申請。 可掃描工作許可函上之QR code驗證許可函的真偽,並可至勞動部 「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線上查驗學生工作許可的情形,另須特別注意僑外生之工作時間為學期間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寒暑假則不受20小時之限制。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許多來台就學的僑外生會利用學期課餘時間打工,雇主若不慎聘僱到許可失效的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將處15萬元至75萬元之高額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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