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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 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 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 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 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 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 營業人委託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之貨物,得於結帳時按成交之銷售額開立 統一發票,交付受託交易之批發市場。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 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 發票。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經營委託代銷代購代收轉付業務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4 頁2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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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780
個人經營海外代購未辦稅籍登記罰鍰51萬 有一甲君於國內成立臉書及LINE私密社團,粉絲好友逾萬人,提供加入社團之粉絲好友下單,由甲君以自己名義向境外乙公司代購精品服飾及支付貨款,甲君於收到進口之貨物後,委託國內貨運業者丙公司運送商品與買受人,嗣經該局查獲,甲君年度代購精品服飾銷售額1,048萬餘元,未辦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51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51萬餘元。
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海外代購」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應盡快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回應編號:9222
營利事業代銷貨物應收貨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一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提列備抵呆帳5,000萬餘元,國稅局將其中1,000萬餘元屬當年度代銷貨物之應收貨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不予認定,調減當年度呆帳損失1,000萬餘元。
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不得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代銷商之代銷應收貨款餘額,不得提列備抵呆帳,以免申報錯誤。
回應編號:9191
營業人委(受)託代銷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銷貨物,營業人委(受)託代銷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分別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節營業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商品1,0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商品售價105元(含稅),按月結算並按每代銷一個支付10元佣金。 (一)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開立並交付總價105,000元(105元×1,000個)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 (二)乙公司銷售A商品10個予消費者丙君時,則應開立總價1,050元(105元×10個)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丙君。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800個,乙公司應開立佣金收入8,000元(10元×800個)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三)又假設乙公司至年度終了並未再銷售A商品,乙公司除應列報代銷佣金收入8,000元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80,000元(105元×800個÷1.05)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四)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則應將未經乙公司代銷之貨物銷售額20,000元(105元×200個÷1.05),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或受託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則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代銷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代銷之營業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於年度終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未經代銷之貨物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除受託代銷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列報外,受託代銷之銷售額則應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欄項減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覈實調節營業收入,依規定列報委(受)託代銷之佣金支出(收入)。
回應編號:9164
委託他人代為銷售商品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契約約定銷售A產品5,000個、每個定價為新臺幣210元,代銷佣金採按月結算並依定價10%(含營業稅)計算,該公司於一次交貨時即應依含稅總價1,050,000元(5,000個x210元)開立銷售額1,000,000元、稅額5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乙公司於銷售時應依每個定價21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假設乙公司於當月結算代銷1,000個,依約定代銷佣金為21,000元(1,000個x210元x10%),應開立銷售額20,000元、稅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代銷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該公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回應編號:9122
宅經濟當道代購外國食品未經輸入查驗不可販售
宅經濟當道,代購食品風氣盛行,有國人於網路向海外賣家低價購買時下流行之食品,然後再透過各網站平台販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計近4個月販售未經合法輸入查驗之食品共計23件,裁罰金額累計69萬元。 臺北市衛生局分析108年11月至109年2月於各大網路平台進行販售之23件違規代購食品裁處案件(67件產品),產品來源為美國51件(76%)最多,其次為日本13件(19%)。產品型態以膠囊錠狀食品為主(96%),其餘皆為一般食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輸入食品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惟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 (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不包含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 (二)食品容器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者。 (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 (四)以下項目不適用於免驗範圍:食品添加物、香料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衍生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未經輸入查驗不可販售,切勿以身試法。只要是外國食品無論是自行帶入國內或以郵購、網路購得,於國內販售皆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違反者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理。違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47條規定,可處販售者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亦違反同法第22條及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回應編號:8808
代購業者須開立佣金收入應知稅法
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賺取代購服務費,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貨物之實際價格認定為銷售額,且委託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國稅局查核。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如有受託代購之交易行為時,於購入代購貨物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交付商品與委託人時,同時開立佣金收入及以購得商品之價格開立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實務上代購業者除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還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作為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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