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帳與LOSS費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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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S費用 FM的加盟契約竟然把它列為「成本費用」,好一個「變動成本」,當商品賣出有利潤時,FM 拿走六成(2FC)加盟者只分得四成《FM 拿走四成(1FC)加盟者分得六成》但是當商品沒有賣出去時,FM 竟然完全不用承擔風險?由加盟者100%吸收LOSS費用《1FC有補助,但恐怕也不符合法律的比例原則》?依據公平交易法與加盟雙贏的一般公序良俗,當FM 拿走六成(2FC)利潤時,按法律上的「比例原則」,LOSS的費用風險FM就應該承擔六成,甚至水電費用也應該分擔六成,店舖裡的電話費用更荒謬,既然店舖電話使用的大部分目的都是因為「店務」,但卻也要加盟者負擔100%?
這是很明顯的違反交易秩序,壓迫弱勢的加盟者,縱然大家在加盟時都已簽署所謂的「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文件」,但持平而論,如果你不簽署,FM可能讓你加盟嗎?所以這種簽署原本就值基於一種失去公允的情境,法律上會不會承認這種簽署,還不無疑義?
也就是雖然FM已要求我們簽署,但法律上不見得會採認,這就是公權力的好處,用以維護交易秩序,所以會長倒認為我們不必怕FM,況且,我們可以向FM表示契約精神不符雙贏目的,要求FM正視並修約,不見得我們要表示跟FM解約,把這個難題丟給FM處理,您們想FM可能依據公交法修約嗎?不可能嘛,那FM一定會跟我們回覆合意解約,這樣就沒有沒入保證金的問題,甚至可以狠一點,就是要求FM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修改違反公平交易的事項,但我們就是要繼續履約,不想解約,讓FM自己變成想要解約的單方,一來退還所有保證金,二來加盟金一併賠償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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