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明確標示特價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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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經常會以破市場行情的超低特惠價 、限量特惠價 、限時特惠價、每日一物特惠價、一元商品特惠價等等促銷方案,來吸引消費者的人氣。
但業者如在推出特價活動時,只揭露部分訊息,在廣告單未明確標示限量供應數量或在廣告單上標示「所有促銷商品數量,以現場供貨量為準」或「數量有限,售完為止」等標語,將可能被視為未充分揭露消費資訊,違反公平法。
未事先明確標示特價商品的數量,將被視為未充分揭露消費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該第十九條第三款,利誘消費者上門,妨礙公平競爭。
相關參考資料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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