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場所安檢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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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有鑑於如量販店、百貨公司、超市及電子專賣店等較大型賣場消費者公共安全,故指派全國各地方政府消保官會同消防及建管等相關單位,實施公共場所安檢稽查。
若業者安檢不合格,且複檢仍不合格業者,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按照違法情節輕重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若業者限期內仍未改善完畢,除公告為危險場所外,還將執行斷水、斷電措施。
參考相關法規
消防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妨焰
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
管理權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消防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
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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