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促銷規定罰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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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油站贈送高額獎品以吸引消費者上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利誘消費者上門,妨礙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該第十九條第三款為由,處該加油站罰款50萬元。
相關參考資料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事業銷售商品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商品價值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價值之二分之一。
商品價值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台幣五十元。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為新台幣二億元。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在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下,為新台幣五千萬。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未滿新台幣十億元,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一百二十倍。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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