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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店家常用消保法規定

商家在經營店面時應充分瞭解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阿甘將商家較可能用上的消費者保護法條款整理如下。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
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 保證之內容。
三 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 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 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 交易日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解除契約者,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商品之交運,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與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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