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會對贈品贈獎促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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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原則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事業銷售商品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商品價值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價值之二分之一。
商品價值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台幣五十元。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為新台幣二億元。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在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下,為新台幣五千萬。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未滿新台幣十億元,為銷
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
工資的一百二十倍。
事業辦理附送贈品及贈獎,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之規定者,構成公平交
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違反。本處理原則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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