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店家未設回收資源設施將遭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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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將自91年三月起對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業等九大行業,近四千家商店展開稽查;是否依規定設置及管理資源回收設施,如違反規定將遭處以新台幣六萬至十五萬元的罰款。
另外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也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回收桶應放置在明顯可見處,並且不得置於櫃檯內側,不得有其他物件遮蓋情形。
二、不得將投入口封閉,另投入口過小者,應在櫃檯處標示「資源回收物可交由服務人員回收」,及在賣場入口明顯處標示「資源回收服務」。
三、資源回收桶除標示「回收標誌」及「資源回收」字樣外,並應在上方以掛牌或張貼標示:「本店遵照環保署規定回收各種材質容器(電池),投置在此資源回收桶中」。
四、資源回收桶八成滿時即應予處理,隨時維持可投置狀態。
參考資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登記及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二條
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包括批發或零售式量販業、超級市場業、連鎖式經營便利商店業、連鎖式經營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
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通信器材零售業、攝影器材零售業,其範圍、規模及販賣業者應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
如附件一。前項販賣業者應接受消費者回收應回收物品或容器,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妥善貯存、回收清除。
連鎖式經營指具有二家以上相同企業識別系統、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之門市經營型態。
交通場站指大眾捷運車站、鐵路客運車站、公路客運車站、民航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有管理人員之站、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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