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場所需合格衛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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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90年九月六日實施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理髮美髮美容業、旅館業、娛樂業、電影院、游泳池及浴室三溫暖業等六種行業,每個營業場所至少要有一位經訓練合格的衛生管理人員。台北市衛生局表示實施後滿一年即91年九月六日將開始貫徹執行,如違反該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未設置訓練合格之衛生管理人員者,負責人將被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參考資料:
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指下列各款營業之營業場所及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
一 旅館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不特定人住宿或休憩之營業。
二 理髮美髮美容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人理髮、美髮、美容之營業。
三 浴室業:指經營各式浴室、三溫暖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之營業。
四 娛樂業:指經營劇院(場)、歌廳、舞廳(場)、遊樂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 供人視聽、歌唱、跳舞之營業。
五 游泳場所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之營業。
六 電影片映演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業。
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負責管理衛生事項。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舉辦之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 ,始得擔任之。
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52條
違反第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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