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告真實性經營者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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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知現今要刊登廣告內容或業務人員所講的話,不能再像以往誇大其詞來欺瞞或引誘消費者購買,如招檢舉廣告不實且經確認,除遭公平會罰款外還可能賠上辛苦建立的商譽,經營者或管理者不得不慎。 衛生署推出全民監看違規廣告計畫,民眾只要上網、看電視、聽廣播、看報紙檢舉非法廣告且經確認,就可獲得二百元到三百五十元獎金。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另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平會可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廣告不實的業者,消費者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謂廣告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第23條規定,廣告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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