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店面分租獲利須開發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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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不景氣下,店家為節省成本將原本店面一分為二,分租給其他店家使用或採用複合式經營,以分攤必要經費費用減少成本負擔,應注意需開立統一發票且需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到罰款。
營利事業如將店面部分分租或出租其他營利事業當固定營業場所以取得代價,其所取得的收入屬勞務收入,依規定勞務收入須開立統一發票且須報繳營業稅。另取得進項發票的分租營利事業單位,可以將發票拿來申報扣抵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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