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容業衛生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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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美容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理髮美髮美容從業人員。
(一) 未領有關相關職類技能檢定技術士證照者。
(二) 領證後視力不良不能矯治或矯正視力兩眼均在零點四以下。
(三) 患病神病或其他疾病致有危害他人之虞者。
二 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每次工作前後應洗手,工作時應穿色淢淺色之清潔工作服;從事臉
部化�菕B護膚或修面時,應戴口罩。
(二) 不得為顧客挖耳。
(三) 發現顧客有化膿性瘡傷或傳染性皮膚病者,應予拒絕服務,其於事
後發現時,應嚴格實施雙手及器具之消毒。
三 接觸皮膚之理髮、美髮、美容器具、毛巾等用品,應於每一顧客使用
後洗淨消毒,並保持清潔。
四 應使用合法化�菻~,並不得自行調製。
五 圍巾應保持清潔;使用時其與顧客頸部接觸部分,應另加潔淨毛巾或
軟紙。
六 頭墊或項墊使用前,應覆蓋清潔紙巾或毛巾。
七 修正時應使用一次即丟棄之刀片。
八 洗頭設備使用後立即清洗乾淨。
九 經營美容之營業,以使用化�菻~做皮膚保護及化�菗鬼迭A並不得涉及
醫療行為或使用診療用醫療器材。
十營業場所負責人應督促從業人員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美容技術士及助手,X光檢查一年一次,血清檢查一年一次,臨床檢查一年一次。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應予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法處罰之。違反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仍未改善者,得予下列之處罰:
一 勒令停止營業三日至七日。
二 勒令歇業並吊銷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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