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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

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應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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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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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6 頁3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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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7)

回應編號:8153

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公平法罰10萬

咖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咖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資訊,有意加盟者將難據以充分評估投入加盟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費用,以及經營加盟之商標權使用情形,因此認定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之加盟重要資訊。

咖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為充分且完整的資訊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的交易判斷,並易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另外,咖O公司於公平會調查期間,已主動改正並於揭露文件新增相關加盟重要資訊,因此不再令其停止相關違法行為。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咖O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且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8)

回應編號:8152

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以書面充分揭露重要資訊違公平交易法罰20萬

呷O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呷O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費用)」,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投入加盟資金多寡、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費用,以及加盟品牌之成長性與穩定性等情形。

呷O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進而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又招募加盟屬重複性之交易模式,因有意加盟者之加盟投資費用並非少數,一經投入即無法轉為他用,有使其他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而該等行為如不予以遏止,恐將持續影響其他潛在交易相對人,對交易秩序構成更大之損害。綜上,呷OO公司未以書面揭露前開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8次委員會議通過,呷OO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有意創立自有品牌並以開放加盟方式擴展營業規模的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如對於加盟店之經營設有限制,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於加盟經營關係中之限制,例如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的項目及最低數量,攸關加盟店投入加盟的成本、經營績效與風險等事項,係屬加盟重要資訊,加盟業主應於與有意加盟者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予以揭露,以衡平雙方之資訊地位。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9)

回應編號:8116

品牌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方式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公平法罰20萬

鮮OO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應

經公平會調查,鮮OO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書面資料,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及「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等加盟重要資訊,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須支出之費用,以及經營加盟之商標權使用情形,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所關切事項,並 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之重要交易資訊,鮮OO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充分揭露其所掌握之重要交易資訊,進而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乃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爭取交易,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又招募加盟屬重複性之交易模式,因有意加盟者之加盟投資費用並非少數,一經投入即無法轉為他用,有使其他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之虞,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而該等行為如不予以遏止,恐將持續影響其他潛在交易相對人,對交易秩序構成更大之損害,業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綜上,鮮OO公司未以書面揭露前開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5次委員會議通過,鮮OO有限公司於招募「鮮OO」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日後加盟爭議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0)

回應編號:8082

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誇大宣傳不實違公平法罰20萬

O天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公司網頁刊登「…某國最大美食餐飲集團」、「本公司取得…集團數個品牌在亞洲區的總代理」,有虛偽不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嫌。

經公平會調查,O天公司於從事品牌加盟業務時,於公司網頁表示「…某國最大美食餐飲集團」、「本公司取得數個品牌在亞洲區的總代理」,廣告整體予人之印象,係O天公司所代理之品牌為某國最大美食餐飲集團所創設,且O天公司除品牌外,尚取得其他品牌於亞洲地區之總代理權。惟O天公司未能提供相關市場調查報告等相關公正客觀數據,以佐證某國最大之美食餐飲集團,且實際上O天公司並未取得某國其他品牌於亞洲區之代理權,前開廣告宣稱顯與事實不符,核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另,O天公司另透過招商平台宣稱:「總店:…加盟10家」部分,廣告整體予人之印象,係O天公司業與10位有意加盟者簽立加盟契約,開設加盟店進行商業營運。惟查O天公司實際上僅與3家加盟店(後來共5家加盟店)簽立加盟創業合約書,與前開宣稱予人之印象尚屬有間,核屬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53次委員會議通過,O天公司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公司網頁刊登「…集團是某國最大美食餐飲集團」、「本公司取得…集團數個品牌在亞洲區的總代理」,刊登「總店數:…加盟10家」,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後續交易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1)

回應編號:7843

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0萬元

超O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未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嫌。

案經公平會調查,超OO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加盟DM、加盟權益簽約金憑證及品牌加盟預約意向書等書面資料,均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加盟營運期間之POS軟體租賃費及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及其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與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加盟契約變更與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

超OO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9次委員會議通過,超OO飲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預備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為減少日後加盟爭議糾紛,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並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12)

回應編號:7718

未於締結加盟關係前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公平法罰鍰10萬

康OO餐飲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案經公平會調查,康OO餐飲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提供予有意加盟者之品牌優勢簡報、創業訪談卷及相關DM、加盟總部資訊揭露及加盟合約等書面資料,均未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及加盟營運期間,加盟店須向公司購買商品、原物料之費用金額或預估金額資訊。

康OO餐飲有限公司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充分且完整揭露,將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336次委員會議通過,康OO餐飲有限公司於招募品牌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確實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並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建立加盟經營關係前,務必應以書面方式向交易相對人揭露完整加盟條件與資訊,因前述資訊乃攸關投資成本、營業獲利、從事加盟之營業績效與風險等重要資訊,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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