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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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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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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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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7)

回應編號:9313

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年終獎金發放違法

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員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員工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將員工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以年終獎金發放,違反勞動基準法。因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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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280

雇主不得強制請休特休假

有雇主會要求員工先把特別休假休完,但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勞工不願意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不能強制勞工一定要排定,要不然都是違反法令規定。且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休,違者將遭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雇主如因經營上需求,可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與勞工協商調整,但是決定權仍然在勞工手上,基本上只要勞工排定特別休假的日期,雇主最好讓勞工依法休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重點,業者要注意雇主要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不得強制請特別休假、不能提前買斷特別休假、不能片面要求勞工排休、遞延特別休假要經勞工同意,以及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結時結清未休工資等。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9)

回應編號:9170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付未特休假工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因屆齡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76.4.3台76內勞字第四八六五四四號函所稱「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係指並不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因基於上年服務滿一定期間之特別休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至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須出勤自無特別休假工資。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於服務滿一定期間之日即因退休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應給付未休假工資。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0)

回應編號:9127

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勞工法定權益,因此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 另外年資計算方式也將以到職日為基準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動部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1)

回應編號:9013

雇主可扣薪還假追溯扣回勞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

雇主依曆年制給勞工特休假,如對未滿一定工作年資的勞工預先給假,然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即自請離職,雇主可要求勞工扣薪還假,也就是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然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才可。

雇主針對勞工特休假,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依台內勞第 486744 號函釋及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1754號函釋;若雇主針對依到職日計算未滿一定工作年資之勞工已預給特休假,當該勞工在未屆滿一定工作年資前離職,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擬追溯扣回勞工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要求勞工扣薪還假,可透過書面契約與勞工約定,或由以工作規則加以規範,藉由踐行公開揭示程序,以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


回應主題:勞動基準法特休假(特別休假)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2)

回應編號:8979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工資應怎麼計算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至於工資之金額要怎麼計算?

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勞工 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另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476 號函釋,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 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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