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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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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僱用員工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5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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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一、一般原則:
1.第1次:30萬元。      2.第2次:60萬元。      3.第3次:90萬元。 4.第4次以上:150萬元。         
二、另應考量本裁罰基準第二點有關行政罰法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載word 檔)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4 頁2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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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3)

回應編號:8763

雇主徵才以底薪加獎金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雇主以底薪加獎金制給付薪資,應於職缺資料中揭示經常性薪資範圍,另再補充說明其底薪與獎金之發給額度及發給條件等細節 。有關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考量不同僱主對於同一工作報酬項目之給付方式可能有所差異,仍請僱主參考每月經常給付之原則核算。

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倘若雇主無法確保給予受僱員工之每月薪資可達4萬元以上(例如:每月本薪25,000元,但每月可得之績效獎金金額不定),得以薪資區間(例如:月薪25,000~45,000元)或最低可得薪資數額(例如:月薪25,000元以上)方式呈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業者,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回應主題: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4)

回應編號:8762

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如何合法揭示薪資範圍

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不論薪資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核薪,即有本款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

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 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業者,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時,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回應主題: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5)

回應編號:8761

雇主承攬委任徵才招募適用揭示薪資範圍嗎?

雇主如為承攬、委任之徵才招募, 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適用就業服務法薪資揭示規定。然勞雇雙方為僱傭關係,始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之適用;雇主如為委任、承攬之徵才招募,並無適用。是否為僱傭關係,依個案事實綜合判定。

(一) 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1款明定,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第2條第3款明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二) 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本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之適用。至於勞雇雙方是否具僱傭關係,應就人格、組織、經濟之從屬關係之有無,依個案事實予以綜合判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業者,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適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

 

回應主題: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6)

回應編號:8647

就業服務法新制薪資低於4萬禁止寫薪資面議

立法院在11月9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總統於11月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的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業者,就業服務法新制正式上路後,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且禁止寫「薪資面議」。


回應主題: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7)

回應編號:7963

定型化勞動契約用違約金綁員工不得離職觸法無效還可處100萬元罰鍰

新北市勞工局針對市內11家醫療院所進行勞動檢查(勞查),發現多家醫院自行擬定的定型化勞動契約,護理人員若服務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未依規定離職者,都須賠償薪水不合理條款。

11家醫療院中有9間醫院自行擬定的定型化勞動契約,用違約金綁護理師,更有醫院訂工作未滿1年要賠償6萬元定型化勞動契約,此舉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已觸犯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勞動檢查處限期1個月內改善,否則將裁罰並可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經營業者,不少公司行號基於「穩定人力」,減少勞工離職率考量下,訂定違約金條款,但此舉逕自扣除勞工薪資已明顯逾越勞基法規定,不僅屬無效,依法還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8)

回應編號:7921

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收取保證金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6萬

「臺北OO總醫院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招募住院醫生時,要求正取人員報到需繳交保證金1萬元」,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嫌一案。

經臺北市勞動局調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惟臺北OO總醫院招募所屬家庭醫學部、放射線部及核子醫學科等單位住院醫師於錄取或徵才公告均載明「報到時繳交保證金1萬元整」,甚至載有「到職服務滿6個月後領回,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放棄」等語,勞動局函請臺北榮總陳述意見,該院表示因時有錄取人員未報到而逕至他院服務,而實施錄取人員收取保證金之作法,查該保證金係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顯已違反前開規定,故勞動局按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處6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勿違反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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