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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

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應知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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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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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98年1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加盟業主如未依前開處理原則揭露相關資訊,加盟店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該會提出檢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未完整揭露重要加盟資訊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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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25)

回應編號:5718

未完整揭露商標權權利內容等加盟資訊公平會罰5萬

國O機能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並未充分完整揭露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
前開資訊為有意加盟者據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於第1119次委員會議決議國O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26)

回應編號:5717

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5萬

金O宇公司在招募加盟過程中,未充分完整揭露加盟營運過程中費用、商標權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加盟重要資訊,涉違反公平交易法。

O宇公司基於資訊優勢一方,於招募加盟過程未以書面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妨礙交易相對人作成正確之交易判斷,對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潛在之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並足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於8月28日第1138次委員會議決議金O宇股份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應善盡企業經營責任,以書面完整說明加盟條件與資訊。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揭露前開交易資訊,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27)

回應編號:5716

公司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公平會罰48萬 

環O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於招募「「環O粉圓」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加盟重要資訊,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環O公司招募加盟過程中,提供予有意加盟者的相關資料發現,並未充分完整揭露第1次與定期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的費用;商標權的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範圍與限制條件;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具體內容與方式;加盟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上一年度總店數、解除與終止店數比率、營業地址;訂購商品或原物料的品項、裝潢工程的供應條件等;以及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的條件及處理方式等加盟重要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由於前開資訊攸關投資成本、資本設備項目、商品與原物料項目及價格、商標權權利內容與使用情形、品牌成長性、加盟相關訓練與指導、市場規模變動、營業績效、經營範圍、經營限制約定、退出加盟難易與經營風險等重要訊息,為有意加盟者基於事業經營者所關切,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且應注意加盟總部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若違反加盟應揭露資訊項目或是沒提供至少五天之加盟合約審閱期間,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乃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規定之虞。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28)

回應編號:5715

網頁廣告不實及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罰10萬
 
俊O食品有限公司宣稱「全國第一家全用臺灣自產咖啡豆」,然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該公司使用的咖啡豆只有「單品豆」全部使用臺灣咖啡豆,「配方豆」則摻雜進口豆;且所銷售的咖啡中九成以上品項摻配國外進口的咖啡豆,所作的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另俊O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揭露各加盟店的營業地址及退出加盟的統計資料,仍有影響將來潛在加盟者的可能性;並足以使競爭同業喪失締約機會,而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除命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1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29)

回應編號:5714

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及毛利率宣稱不實罰50萬元

國內知名早餐業者美O美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於加盟說明會簡報以「日式招牌漢堡」為例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且美O美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加盟資訊,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17日第1032次委員會議通過,美O美宣稱「利潤(含本人薪資)31.6%」是,是依毛利55%扣除薪資、水電、房租及雜項等成本開銷等費用後所得,但實際上美O美所提供產品分析表中,毛利率只有45%,必非是宣稱55%。

國內知名早餐業者美O美分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加盟連鎖企業應注意宣稱「利潤、毛利」應要有佐證且加盟連鎖企業在締結加盟合約關係10天前或合理期間,清楚揭露「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等重要交易資訊。

 

回應主題:未完整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公平會開罰:(30)

回應編號:5713

加盟資訊未完整揭露共罰50萬

中O聯網寬頻公司等3家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罰鍰,3家合計50萬元。

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商標權等權利內容及有效期限、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等資訊,為加盟店所關切事項,並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關係或選擇加盟業主的重要訊息,應依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處理原則以書面提供8種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倘若加盟業主未揭露該加盟重要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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