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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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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災害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財政部99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

一、 為協助因天災、事變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並使各地區國稅局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適用範圍:
(一)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 本作業原則所稱天災、事變,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戰爭、瘟疫等,且以非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三、 作業方式:
(一) 管轄國稅局得視實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十條規定公告延長繳納期間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二) 納稅義務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或前款規定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並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適用對象:
1、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 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二) 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 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准予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
(1) 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得分二至六期。
(2) 稅款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得分二至十二期。
(3) 稅款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得分二至二十四期。
(4) 稅款在五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 前款第二目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
(四) 逾期未繳納之處理: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各地區國稅局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

五、 為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各地區國稅局應於天災、事變發生後定期將公告延長繳納期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之件數、應納稅款等資料,依附表格式通報財政部賦稅署,通報期間以天災、事變發生後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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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683

天然災害造成損失地方稅減免規定

若因重大天然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可向該地方政府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

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本市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保障企業財務安全,避免未來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針對重要商品及營業資產,加強保險規劃,是以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應報請國稅局勘查認定並列報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682

天然災害造成損失地方稅減免規定

若因重大天然災害造成財產損失,可向該地方政府提出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減免申請。

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本市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保障企業財務安全,避免未來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針對重要商品及營業資產,加強保險規劃,是以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應報請國稅局勘查認定並列報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9282

火災商品報廢應如何辦理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水災及火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之情事時,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填寫「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實認定該項災害損失,若災害損失未依前述規定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仍應核實認定。

災害損失申報注意事項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之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報請轄區稽徵所派員勘查;又重大災害地區之災民,申報損失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憑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予以書面審核,免現場勘查。經核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辦理方式可利用書面、傳真、電話或網路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為之,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營利事業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未投保險者,報備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如下資料文件即予書面審核。

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火災損失者則免附)。
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則免附)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固定資產及設備﹞災害報告表。
其屬固定資產者,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審理單位: 未符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俟勘查後再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符合書面審核者,若向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則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逕行核定。若直接向災害損失發生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時,由受理單位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依書面審核作業方式辦理。
其屬分支機構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分別適用前2款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實際災害受損之金額應列報於結算申報書「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欄內,若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者,應將取得之損害賠償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益-其他收入」欄內。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694

因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國稅局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7693

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近日梅雨鋒面及強烈西南氣流影響,北部部分地區豪雨成災,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 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 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 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 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應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受有保險賠償款300餘萬元未列報其他收入,因相關損失已於上年度申報,經該局予以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受有保險賠償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損失部分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調整補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為保障企業財務安全,避免未來遭受不可預期之損害,針對重要商品及營業資產,加強保險規劃,是以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應報請國稅局勘查認定並列報災害損失,其受有保險賠償,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692

受到災害損失之納稅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因天然災害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99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令「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適用對象: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三、申請時效:須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或原核定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此項申請每筆稅款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應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四、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延期: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災害、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
(二)分期:所得稅部分,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准予分期繳納2至36期。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

災損未申報保險賠償收入補稅又罰款

國稅局曾查得有一營造公司水災受損,營造公司主張實際水災損失金額大於理賠收入,故未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並無漏未申報其興建中之工程水災損失之賠償收入之情事。但國稅局認為發生損失之工程無結轉損失紀錄,且該營造公司又無列帳以外之災害損失相關憑證等證明,收入未申報,因此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罰款。

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災害損失」項下,如有保險賠償,則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列報於「其他收入」項下。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國稅局會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處罰罰款。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若因天災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就能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若災害損失未報經派員勘查,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雖仍可核實認定,但會增加事後舉證之困難度,開店商家經營業者應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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