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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所得稅法第24-3條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第110條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 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 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 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 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 分之一滯納金。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利息收入與利息支出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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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705
營利事業如因營運週轉而向關係人借款時,除應注意借款利率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外,尚應留意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有無超過3比1,並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格式填列「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並列報利息支出2,100萬元,經查該公司係向關係人借款7億元,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計2,100萬元,且其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為5:1,超過前揭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比率標準3:1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該局調減利息支出840萬元【=2,100萬元×〔1-(3:1)/(5:1)〕】,補稅168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規定,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除應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之關係人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時,除應注意借款利率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之關係人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回應編號:9704
回應編號:9703
回應編號:9243
購置設備而借款利息不可列報為費用應列設備成本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該年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但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於取得所有權前,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應列為設備成本。
回應編號:8151
營利事業支付利息如超過規定標準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支付的利息,「不一定全數」可以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業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下稱查核辦法)規定,凡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標準,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此項規定揭露並計算調減利息支出: (1)收入總額≦3,000萬元: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 (2)利息支出≦400萬元: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 (3)利息支出減除前之課稅所得<0: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2年度關係人負債金額為4億元、業主權益金額為1億元,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為4:1,超過規定標準3:1,且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高達6,000萬元,依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公式=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1-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6,000萬元×(1-3/4)〕1,500萬元,故甲公司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規定揭露並自行調減利息支出1,500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有向關係人借款,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向關係人借款支付之利息如超過規定標準,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應自行檢視有無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查核辦法規定應申報揭露並須調減利息支出之情形,以免被剔除補稅。
回應編號:6357
利息支出列支要點 一.需為營利事業營運所必需之借款 營業必需之借款利息指無資金可供週轉而向他人借款之利息 ( 行政法院72判1536例 ) 二.應於帳冊詳實記載有關資料 三.非金融業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部頒標準
四.取得合法憑證 金融業結算單或證明、收息之收據、結匯證明或銀行轉付證明
五.依法扣繳申報
不得列為費用之利息支出 1. 支付資本之利息 2. 非營業所必須之借款利息 3. 帳載未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地址者 4. 帳仔所載明之債權人姓名地址不符 5. 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 6. 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 7. 營業人支付借款利息小於貸出款項之利息,所發生之差額 8. 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非以該事業名稱所借入之款項者 9. 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通常利率標準部分 10.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利息 、滯納利息、自動補報補繳漏稅款所加計利息 11.反資本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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