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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颱風假服務業雇主可不給薪應知法規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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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雇主可不給薪相關法律條文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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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 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 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 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颱風假服務業雇主可不給薪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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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8941

天然災害如因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勞工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並事先於勞動契約 、 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颱風天出勤 之必要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更應給予適當之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


回應主題: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8)

回應編號:6540

「颱風假」沒來上班,公司公告調班?勞動部:違法!

強颱尼伯特來襲,某雇主未經與勞工協商,逕以公告方式,將7月8日星期五(工作日;天然災害發生日)與休息日對調,因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勞動部表示,此公告不具效力。

桃園某電子公司發出公告,「若7月8日沒來上班的同仁,統一調班7月10日為正常班」。勞動部表示,工作時間及工作日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公告變更調整。勞工如於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應屬延長工時(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依勞動部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補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屬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必須與勞工重行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勞雇雙方原定之休息日,雇主如片面公告變更工作日與休息日,此公告係屬無效,至於勞工如體諒雇主趕工之需求,於該日出勤,應屬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

回應主題: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6532

颱風來襲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任ㄧ轄區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可不出勤

颱風來襲,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本要點辦理。

 

回應主題: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0)

回應編號:6531

颱風假服務業雇主可不給薪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並事先於勞動契約 、 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若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使勞工於 颱風天出勤 之必要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更應給予適當之協助,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

回應主題: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1)

回應編號:5369

因應近年來全球因氣候變遷引發之短時間強降雨愈發激烈,未來如發生短時強降雨時,各地方政府即逕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停班停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全般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通盤考量,以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為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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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新聞稿

短時強降雨暫不納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考量現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已有相關規定供各地方政府決策之彈性應變空間,為符因地制宜,暫不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災害停班停課通報基準,未來將再視實際執行情形通盤研議。

因應近年來全球因氣候變遷引發之短時間強降雨愈發激烈,人事總處前於本年7月27日邀集相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專業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研商「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相關事宜」會議,會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相關專業機關表示,目前對於短時強降雨之氣象預報技術仍非常有限,且因各縣市政府排水系統、交通、地形地貌不一,訂定統一之短時強降雨基準有其困難;另於會後經彙整各地方政府意見,大多建議暫毋須將短時強降雨納入通報基準。未來如發生短時強降雨時,各地方政府即逕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決定停班停課。

另人事總處表示,上次會議中有部分機關建議,如因天然災害發生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可否於事後再補班補課部分,考量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全般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經通盤考量,以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為宜。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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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大雨政府宣布停班出勤給薪事宜

 勞工因豪雨無法出勤工作,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如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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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不上班不得扣全勤或不利處分

颱風來臨時,依勞委會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經該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協商,勞工局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另如因業務性質需要,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颱風來襲,人事行政局所發布停止上班上課之規定,效力僅對公務人員有效,私人企業、公司行號、店家並不適用,業者是可比照公家機關選擇放假或不放假。

但如勞工當日確因颱風災害影響無法到工上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論處,或硬性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不能影響其全勤紀錄及獎金發給;如勞工因故當日未出勤上班,雇主當日可不給薪。

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勞委會發布颱風天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安全指引

颱風天以機車執行餐飲外送、送報等,具有高度不確定之風險,外勤勞工接受指派出勤時,發現現場存有風險,生命可能遭受威脅時,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勞委會發布「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並提供參考表單,讓雇主與勞工朋友可以快速針對颱風等級、個人防護設備等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及控制,勞委會再次強調,事業單位應落實颱風天外勤人員安全措施。

台北市勞工局責成勞動檢查處於每次颱風等天候侵襲之後,視情況針對本市僱用外送勞工較多之外送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要求雇主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勞工權益及工作環境安全。並提供臺北市事業單位天然災害外勤指派單(參考範本) 供業者參考。

颱風天外送發生重大職業傷害,雇主是要負行政責任,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颱風天外送人員執行外送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機率會大增,為減少風險,只要宣布停止上班,就應避免執行外送勤務,否則就要提供機車以外的交通工具,也要提供安全設備供執行外送人員使用。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回應主題:颱風假服務業雇主不可不知法規及實務案例:(12)

回應編號:5312

勞工因豪雨無法出勤工作,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如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人事行政局宣布因天然災害不上班不上課,服務業薪資如何計算,如果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雇主不能視為曠職,也不能強迫員工補請事假,或扣全勤獎,但是雇主可因天災員工無來上班之故,當日可不予計薪。 至於上班的員工是否要加發加班費,或是補假一天,這就視勞雇雙方當初在訂定勞動契約的時候如何約定而定,但如勞雇雙方當初沒約定,就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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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因豪大雨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事業單位相關出勤給薪事宜

因受豪大雨影響,臺北市政府於今(12)日上午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局針對事業單位停止上班衍生相關出勤給薪問題予以說明。

勞工局表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豪雨無法出勤工作,工資是否給付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勞工局呼籲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另如雇主要求勞工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陳業鑫局長強調此次豪大雨雨勢甚大,事業單位除了依上開停止上班規定辦理,更應注意勞工出勤時之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及協助,勞工出勤時更應謹慎小心,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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