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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

營業秘密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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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營業秘密法第 1 條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 3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 5 條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約定者,
推定為均等。

營業秘密法第 6 條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營業秘密法第 7 條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營業秘密法第 8 條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營業秘密法第 9 條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
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營業秘密法第 11 條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 13-2 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 13-3 條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營業秘密法第 13-4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營業秘密法第 15 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或依其本國法令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得不予保護。

營業秘密法第 1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業秘密法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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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7)

回應編號:4762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餐飲業的獨門「配方」或「製程」,往往被視為陣店之寶,理應受營業秘密保護,但以99年新加坡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公司指控黃湘怡經營巧克力蛋糕店洩漏營業秘密及涉嫌違反競業禁止一案,「洩漏營業秘密」遭法院駁回判例,顯示除非「配方」或「製程」具有相當獨特性,要不,若經有心人加以改進「配方」或「製程」,則獨門「配方」或「製程」未必能有效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新加坡籍女歌手黃湘怡經營巧克力蛋糕店,被新加坡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公司指控短報營收少付權利金,及把原加盟店改名稱同樣是銷售巧克力蛋糕等商品,涉嫌違反競業禁止一案;Awfully Chocolate共請求四百六十七萬多元,請求賠償內容如下,權利金五十萬元、查帳費一百四十一萬多元、貨款兩百零六萬多元、違約停止加盟店經營十萬元、洩漏營業秘密十萬元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五十萬元。

調查資料顯示2006年新加坡籍女歌手黃湘怡與Awfully Chocolate簽署加盟契約,Awfully Chocolate公司授權黑伊在台開設Awfully Chocolate巧克力蛋糕專賣店,合約內約定每月提供營業額百分之十五權利金;因此判定四家門市是原加盟Awfully Chocolate門市,黃湘怡一方所主張改新名稱是自行開發品牌Black as Chocolate,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確定應賠五十萬元;擅自約停止臺北市天母、八德加盟分店的營業,造成Awfully Chocolate公司損害,確定應賠十萬元;黑伊公司少付權利金及部分貨款部份,確定應賠兩百零六萬多元;共賠三百一十六萬多元,但臺北地院法官認定黃湘怡一方主張,並未洩漏營業秘密給他人;完全依約給付權利金,並無短報或積欠Awfully Chocolate款項行為,Awfully Chocolate無權請求查帳等費用方面,因此駁回查帳費一百四十一萬多元及洩漏營業秘密部分十萬元。在扣除 Awfully Chocolate需負責的鍋具延遲送抵損害七萬元及蛋糕粉品質不佳或過期損害合計共一百三十四萬餘元後,黃湘怡及黑伊天使公司,應共同賠償Awfully Chocolate公司一百七十四萬餘元。

回應主題:加盟創業保密條款實務探討:(8)

回應編號:4748

阿甘創業加盟網 www.ican168.com 街頭上很多非加盟連鎖品牌店家,都是原先有加入加盟體系的加盟開店創業者,再退出加盟體系後,更換招牌改名稱所致,有的非加盟連鎖品牌店家連原來的加盟品牌招牌都不換,就只替換其中一個字而已,即在原址續營業起來;由此可見加盟者與加盟總部之間加盟關係若處理不當,就會發生加盟合約一到期,原本合作對外的合夥對象,就轉變成可怕的競爭對手,譬如「三媽臭臭鍋」分化出來的「大、小、二媽臭臭鍋」。

加盟總部若要預防,
加盟開店創業者退出加盟後,在原址續營業起來,化友為敵情形產生。最好的解決之道,就是在加盟者簽約加盟時,在加盟合約書內訂「終止或屆滿後競業禁止條款及保密條款」,以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阻遏加盟者退出加盟後,在原址續營業的情形。

加盟總部授權予加盟分店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等均視為甲方之營業秘密,加盟分店店長及所屬店職員只得在授權範疇限度內使用,應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契約解除後,加盟者應立即返還所有營業秘密等且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加盟者若違反保密條款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保密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加盟合約終止或解除後x年內,
加盟開店創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或參加類似營業性質的組織,加盟者若違反競業禁止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且因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所產生收益時,其權利全歸加盟總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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