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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
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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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及違反處理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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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7)

回應編號:8523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7月1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在規定期限(107年5月31日以前)辦理結算申報,若於暫停營業期間經國稅局調查核定106年度應納稅額為10萬元,甲公司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1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2萬元的怠報金。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餘營利事業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回應主題: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8)

回應編號:8522

公司行號辦理停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行號停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下列事項:

1.停業期間除了營業稅不用申報外,一年一次的營所稅申報也是要處理。

2.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

3.停業期間若是股東要抽資金,你必須要先辦理復業才可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等動作。

4.停業且有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情形時,該營利事業,依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兩人以上。

5.停業期間若沒有支付房租,即可不用申報租金, 若有實際支付租金,仍應要申報,在申報薪資扣繳憑單時,仍要製作扣繳憑單給房東。

6.停業申請一年一次,一定要記得再明年的這個時候再申請一次 。

7.停業時應辦事項,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單位有停業情事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件,辦理停業及所屬保險對象之轉出申報手續。


8.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

 

回應主題: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9)

回應編號:8521

公司行號到底是要停業、解散、撤銷要搞清楚

停業、解散、撤銷差別如下:

1.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2.解散:公司之解散,在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3.撤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涉虛偽不實或登記文件涉及偽、變造,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回應主題: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10)

回應編號:8520

停業之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復業並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查獲轄內營業人於100年12月間申請停業,旋於停業未滿3個月即從事銷售貨物行為,其未依規定申請復業,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000元外,並處罰鍰100,000元。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又停業之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復業,並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在停業期間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辦理復業,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期申報營業稅,切莫因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暫停營業,而疏忽漏開統一發票及漏未申報營業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業人復業時,若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經稽徵機關查獲,即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另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並就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回應主題: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11)

回應編號:8519

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

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復業或註銷 ,不然乃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可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公司要辦理註銷,則需先辦理清算完成後才可註銷,但如公司帳上有存貨未銷掉,稅務上會有問題,因此無法無法完成清算,無法辦理註銷。
消除公司帳上的存貨:
1.出售
2.存貨還在但不堪使用可向國稅局報備報廢
3.存貨已經不存在可開發票當售出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 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回應主題:公司行號辦理停歇業及停業期間要注意哪些事項:(12)

回應編號:8518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

公司對外停止營業非註銷,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以免後續延伸出問題。

因此公司停業後,如果不打算再開業,應辦理公司註銷。若公司行號業經合法清算結束營業,縱使尚有未核課之稅款或積欠他人款項,也不能再對已合法解散已消滅之公司核課稅捐、處分、訴訟或被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負責人出境。

個人或公司欠稅就其所欠稅款,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二二條第三項限制債務人(公司欠稅負責人)出境,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實施辦法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營業事業負責人出境。」

參考相關法規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二二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虞者。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 經拘提到場者亦同。 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 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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