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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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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伙食費: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二)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 (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 :每人每日最高以
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 (所) ,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條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0-1條
伙食費:
一、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實際供給膳食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印領清冊。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為限。並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其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
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二、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四、實際供給膳食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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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函號】: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內容】: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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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7088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薪資及伙食費

不少創業者是個人獨資經營補教業補習班、安親班、托兒所、養護院所、診所、個人事務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

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稅捐單位發現後會主動剔除該筆薪資支出,並通報註銷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之該筆薪資所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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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087

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每人每月上限金額調高2,400元

一年一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有關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之列支限額標準,自104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新臺幣1,800元,調高為2,400元。

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定額發給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另列報伙食費不論是按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放伙食代金方式,都必須是實際有支出才能列報,核實列報伙食費,以免被補稅並處罰。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自104年1月1日起提高為2,400元)。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
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
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3)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調高伙食費限額僅限於一般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航運業及漁撈業仍維持原規定之限額,超過限額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7086

補教業者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不得列支

財政部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事,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不符,均不予認定。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第18條及第20-1條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查核辦法;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個人獨資執行業務者特別是補教業加盟連鎖業者, 應注意個人獨資經營負責人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惟實際上該事務所仍屬個人之事業,自負該事業之盈虧。因此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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