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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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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災害損失相關稅法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 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 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財政部99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

一、 為協助因天災、事變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並使各地區國稅局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 適用範圍:
(一) 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案件(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鍰,不含決清算案件)。
(二) 本作業原則所稱天災、事變,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戰爭、瘟疫等,且以非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三、 作業方式:
(一) 管轄國稅局得視實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十條規定公告延長繳納期間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二) 納稅義務人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或前款規定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款之原因,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並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或公告延長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納稅義務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適用對象:
1、 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 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二) 延期或分期期限及標準:
1、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但天災、事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之稅款,不適用之。
2、 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一至三個月;其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得准予依下列期數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
(1) 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得分二至六期。
(2) 稅款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得分二至十二期。
(3) 稅款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得分二至二十四期。
(4) 稅款在五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 前款第二目所稱重大財產損失,指經各地區國稅局核准報備之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所定書面審核標準;未申報災害損失者,得就個案事證認定。
(四) 逾期未繳納之處理: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如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各地區國稅局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

五、 為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各地區國稅局應於天災、事變發生後定期將公告延長繳納期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案件之件數、應納稅款等資料,依附表格式通報財政部賦稅署,通報期間以天災、事變發生後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之。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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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7)

回應編號:7691

把握時效申報災害損失

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國稅局於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搜尋“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國稅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
(1) 個人受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2)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二、營業稅:
(1) 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2) 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8)

回應編號:7690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之認列規定

 國稅局查核轄內某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100餘萬元,惟查並未依前項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且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證明其損失屬實,故遭該局以不符前項規定為由剔除補稅在案。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災害損失,若有虛報災害損失情事,一經查獲,虛報之災害損失將被剔除補稅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之水災災害損失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災害損失。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9)

回應編號:7689

天災事變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申請回復原狀

因應重大災害,財政部國稅局公告延長受災區內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等申報期限外,因天災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倘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1年者,即不得再申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得於遲誤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補行申請復查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稅務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0)

回應編號:7688

受災戶應於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受災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說明,個人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申報受災相關資料及損失清單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此外,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屬政府贈與,免納綜合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納稅義務人因天然災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得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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