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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

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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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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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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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13)

回應編號:7748

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罰款3萬元起跳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資遣員工,即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就算員工是到職未滿10日,即因無法勝任工作而被資遣,雇主還是應辦理資遣通報。雇主若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及第75條規定,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及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只有在員工自行申請離職、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或員工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情形被公司解僱、或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形經員工終止契約者時,公司不須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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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747

資方若延誤付資遣費應另外加付利息給員工

資方因故延誤付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如果雇主未給付或給付不足的部分,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基上,勞工可以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遲延利息請求權之時效亦為五年。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15)

回應編號:7746

勞工請事假無薪假是否須排除於資遣費的平均工資計算之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各款情事資遣員工,資遣費計算是取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但若前六個月有請事假,是否須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之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1、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2、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3、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4月17日勞動2字第08899號函略以:「勞工請事假不發給工資期間,應否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乙案,可參照內政部74年11月21日臺內勞字第357224號函辦理。『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2、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該段期間不屬於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故依其函釋意旨,除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領取折半工資、或超過30日普通傷病假及因留職停薪而未能領取工資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外,勞工向雇主請事假期間,仍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及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現行規定,無薪休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16)

回應編號:7745

員工因病住院將往生但未達退休年齡,雇主是否應發給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
 
1.若雇主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即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事前預告終止契約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17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規定核發資遣費。

 2.若雇主係依勞基法第54條第2款強制退休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即應依據同法第55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計算退休金。 雇主預告資遣期間,同時勞工表示今天就離職,如何處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及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預告期間內仍為一個完整的勞動關係,與平常勞雇時期並無差異」。因此雇主若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需遵循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並依勞基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至後續之勞動契約終止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並宜以書面為之,避免滋生爭議。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17)

回應編號:7744

退休金或資遣費可否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事業單位如欲辦理員工優惠退休者,應先行制訂優惠退休辦法,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及退休辦法報請勞動局核備後,方可動支。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18)

回應編號:7743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何給付資遣費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即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於事前預告解僱(預告期間每週可有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17條規定(舊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前)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後)核發資遣費。

事業單位合併、轉讓、改組、歇業、解散時,如雇主行蹤不明又積欠勞工資遣費者,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無法依據正常程序支用時,勞工應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由勞工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請求分配會議,該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支付。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及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時,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6條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資遣費: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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