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衛生紙與口罩原料相同即將缺貨法務部速查嚴辦
有關外傳衛生紙原料與口罩相同,即將缺貨而造成社會不安乙事,法務部已責由臺高檢署、調查局等相關單位,雷厲風行速查嚴辦,決不寬貸。
衛生紙原料與口罩確實不同,目前國內供需正常、充裕,若故意造謠生事,造成民眾恐慌搶購,即涉嫌不法,值此防疫總動員的非常時期,如謠言或是故意造謠有涉及刑責,由檢察官處理速查嚴辦,若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方依法裁罰,另如違反行政法,由權責機關依法裁處,將依法速查嚴辦。
違者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偵辦,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所涉情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傳染病疫情相關謠言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科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金;及依刑法第251條移送檢方偵辦。
刑法第251條
第 251 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協助政府遏止假訊息的流傳,確保生活必需用品的穩定。千萬勿貪圖蠅利,恣意造謠或傳述任何不實訊息,亦勿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發災難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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