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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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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列有那些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

回應主題共有10 頁5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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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43)

回應編號:9095

疫情燒到餐飲業優惠餐券禮卷停賣吃到飽相關法律常識

疫情延燒,有些餐飲業者特別是吃到飽餐廳業者,為應變此危機,採取暫停吃到飽營業或更改營業或服務方式。有些業者和購買餐券民眾因不知或誤解法令,將履約保證期間與禮券使用期限及優惠期間互相混淆而有所錯誤認知。

部份餐飲業者為應變危機,採取暫停某項服務或改變營業方式,或是錯過優惠期間,致使購買餐券民眾對餐券優惠產生疑慮或爭議,然因餐券優惠期間並不是在現有法令規定範圍內,所以 餐飲業者暫停某項服務或改變營業方式,並沒有違法,若持餐券消費者遇到上述情形,就得要自行補差(額)價。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飲連鎖加盟業者,餐券沒有使用期限,一旦優惠期間過去,消費者就得自己承擔補足價差。另引用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精選爭議案例餐飲業禮券履約保證期間與使用期限不同一文所述,履約保證期間、禮券使用期限及優惠期間,三者皆不同。依「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不得記載使用期限;第3點規定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可知,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縱為10年前發行,發行人不得拒絕提供商品或服務亦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而優惠期間則是期間屆至後,禮券所載金額等同現金使用,業者不得拒絕使用。


回應主題: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44)

回應編號:9090

造謠衛生紙與口罩原料相同即將缺貨法務部速查嚴辦

有關外傳衛生紙原料與口罩相同,即將缺貨而造成社會不安乙事,法務部已責由臺高檢署、調查局等相關單位,雷厲風行速查嚴辦,決不寬貸。

衛生紙原料與口罩確實不同,目前國內供需正常、充裕,若故意造謠生事,造成民眾恐慌搶購,即涉嫌不法,值此防疫總動員的非常時期,如謠言或是故意造謠有涉及刑責,由檢察官處理速查嚴辦,若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方依法裁罰,另如違反行政法,由權責機關依法裁處,將依法速查嚴辦。

違者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偵辦,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所涉情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傳染病疫情相關謠言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最高可科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金;及依刑法第251條移送檢方偵辦。

刑法第251條
第 251 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協助政府遏止假訊息的流傳,確保生活必需用品的穩定。千萬勿貪圖蠅利,恣意造謠或傳述任何不實訊息,亦勿囤積防疫物資、哄抬價格發災難財。


回應主題: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45)

回應編號:9087

店家於缺貨時任意標價哄抬價格恐涉刑事責任

新竹市一家藥局藥局1盒100入紙口罩售價800元乙事,店家涉於缺貨時於網路任意標價,有哄抬價格之嫌一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109年1月30日媒體報導新竹市一家藥局1盒100入紙口罩售價800元乙事,對其進貨狀況及價格訂定詳加調查,倘業者之間確有合意或共同調漲價格之情事,該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予以嚴懲,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另如事證顯示業者有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或從事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恐涉有刑法第251條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之刑事責任,將依法移送檢調機關偵辦,決不寬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口罩為防疫期間重要之民生物資,攸關防疫成效與國民健康甚鉅,藉機哄抬價格賺取災難財,相關機關絕對會嚴格執法,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回應主題: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46)

回應編號:9085

販賣口罩在網路或實體店面應知法律

防疫時期趁火打劫想大發防疫財,刻意囤貨高價販賣,恐已涉犯公平交易法,可處5至2500萬罰款,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500萬元罰款。

販賣口罩需申請證照嗎?
一、口罩分為醫療用及非醫療用,販賣非醫療用的口罩應符合商業登記相關規定;販賣醫療用的口罩應事先申請藥商許可執照,繳費領照後方准營業。另藥商經報備衛生局核准後,得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及已開放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二、醫療用的口罩屬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非醫療用的口罩,不可宣稱醫療用途。

依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販售藥品和醫療器材必須擁有藥商執照,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然網路販賣,即使是實體藥房所架設網站,由於許可執照上註明是藥房地址,不是所架設的網址,因此在網路上售賣醫療器材或藥品仍涉及違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被公告為醫療器材或藥品,並非人人都可隨意交易買賣,若遭檢舉,恐遭依違反藥事法開罰新台幣三萬到十五萬。另依藥事法規定,合格的醫療口罩盒子上除了品名還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製造商名稱地址都要有。若賣口罩業者誇張宣稱有療效,不論是在網路或店面或路邊賣,只要宣稱有醫療效果,即涉違反藥事法在防疫非常時期可能會被罰最高200萬罰鍰。


回應主題: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47)

回應編號:9084

散播不實疫情或防疫資訊者一律依法嚴辦

近日網路上流傳多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實疫情相關資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蒐證並依法移送警方偵辦中,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其他有關網路流傳可抵抗新型冠狀病毒、增加免疫力之偏方,或新型冠狀病毒特性之訊息,由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屬新興傳染病,目前醫學仍未完全瞭解新型冠狀病毒之特性,相關資訊及治療方法仍有待釐清,請民眾遵循指揮中心公布之防治措施,勿轉傳未經查證之訊息以免影響防疫與醫療。另化妝品及食品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如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可能構成違反化�菻~及食品相關法規,亦提醒網友避免觸法。

指揮中心再次呼籲,本中心成立期間,流行疫情或防治措施等相關資訊都將由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或或防治措施資訊時,應先查證內容是否屬實,切勿隨意散播、轉傳,避免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回應主題:疫情危機創業開店店家應知實務做法及知識:(48)

回應編號:9083

勞動部因應武漢肺炎防疫有關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規定之說明

「武漢肺炎」(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目前已出現確診感染病例,勞工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請假、給薪等疑義,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一)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二)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二、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一)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
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二)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三、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另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強調,不論是雇主或是勞工,都必須配合防疫,勞工除可依規定請假外,勞資雙方亦可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共同為防疫工作盡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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