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密笈 > 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阿甘家族/ 創業網   加盟網   頂讓網   出租網   廠商網     部落格  市調網   檢核網 技藝網  租售讓   開店知識
創業市集/
補教  餐飲
中式 西式 日式 麵食 咖啡   早餐 小吃   茶飲冰品 火鍋 擺攤 服飾 美容 漫畫 網路開店 娛樂零售
徵 開發加盟品牌刊登廣告業務高手(每筆獎金至少1萬2 起跳)

開店創業華人最大最專業資訊網--1can創業加盟網--
專業多一點  勝利多一點   創業達人密笈   專業多一點  勝利多一點

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阿甘創業加盟網創業市集--上萬筆加盟頂讓開店創業廠商資料供創業者比較參考由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相關稅法條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伙食費:
一、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二、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一) 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為限。
(二) 航運業及漁撈業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之列支標準:
1、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2、國際近洋航線 (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 :每人每日最高以
新臺幣二百十元為限。
3、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 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 (所) ,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條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0-1條
伙食費:
一、執行業務者因業務需要,實際供給膳食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印領清冊。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為限。並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其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屬實際供給膳
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二、聯合執行業務者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四、實際供給膳食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三)委請營利事業包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餐飲茶飲業加盟特色優勢及加盟應注意那些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函號】: 財政部67/04/26台財稅第32701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膳食費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內容】: 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

回應主題共有2 頁9 筆

目前頁數:1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700

伙食費超過限額部分轉列薪資所得應知

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以免被調整補稅。

國稅局舉例,公司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40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288萬元(即100人×2,400元×12個月),超過限額112萬元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可列報薪資費用;如 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營利事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伙食費,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注意計算伙食費的列報限額。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543

給付員工伙食費列支不予認定案例

一公司年度員工120人,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2,400元,列報伙食費3,456,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6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該公司既已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2,400元限額內,則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3,456,000元(即120人x2,400元x12月),超過限額600,000元部分,因該公司未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故不予認定;惟超過限額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伙食費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支付員工伙食費,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所得,超過2,400元部分,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7092

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一公司員工200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為7,20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6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公司既已實際供給膳食,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5,760,000元(=200人x2400元x12月),超限部分2,040,000元(=7,200,000元+600,000元-5,760,000元),核與前揭法令規不符,剔除補稅。

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7091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代金列支方式

一般營利事業實際支出員工伙食費時,不論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就食或支領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由於伙食費是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不用辦理扣繳。

應取得憑證部分,除了前面提到的員工就食或支領名單,以及超出限額的扣繳申報資料外,營利事業如果直接供給膳食,自行辦伙時,主食、燃料等,應取具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所掣給之普通收據;蔬菜、魚類、肉類等,可由經手人出具證明;如果委請其他營利事業包伙或搭伙,則為該營利事業依其性質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而如委由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就由職工福利委員會開給收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列支之各項費用,應以實際業務需要,取具適當憑證,在不超出限額、不重複列報情形下,於申報時審慎調整並核實列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7090

雇主應實質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始適用調整後伙食費免稅限額規定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未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而是將員工原有之薪資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則與本次調高限額之目的在於以實質調高員工伙食費津貼而為員工加薪之意旨不合,且恐有損及員工權益疑慮,並引發雇主與員工間爭議。

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原本給予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於104年7月時決定提高並補發員工當年度前6個月之伙食費,則該加發部分與原本已發部分合計在每人每月2,400元限額內,仍可視為員工1月至6月免計入薪資之所得;超過部分於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應實際提高對員工伙食費之補貼,始可適用上開自104年1月1日起調高伙食費限額之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伙食費用稅法上應知知識及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7089

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不得列報個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國稅局查核某獨資執行業務者案件時,發現列報有負責人薪資支出80萬元及伙食費21,600元,因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故將該負責人薪資及伙食費剔除。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依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規定。 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回應文章共有2 頁9 筆

目前頁數:1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新竹大潤發旁甜點咖啡店(頂讓) 北市信義捷運旁南洋料理店(頂讓) 急讓 頂到賺到  裝潢時尚歐式風格北市黃金地段捷運石牌站旁西餐聽 竹北市雪花冰品飲料店(頂讓) 北市芝山捷運站旁餐飲店(頂讓)
店面頂讓廣告刊登價格流程及範例說明 --阿甘創業加盟網www.ican168.com提供

頂讓店搜尋  登錄店面頂讓   頂讓實務經驗探討   頂讓契約  讓店檢核表  頂店檢核表 頂店步驟
[adstore.htm]

本頁資訊由阿甘創業加盟網彙整 若有任何建議或疑問,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