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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

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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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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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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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1)

回應編號:9717

請事假是否須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之外?

計算平均工資時,除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如事假),其餘對勞工薪資計算有不利者,應排除於平均工資之計算。

平均工資計算有那些狀況,要排除於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4月17日勞動2字第08899號函釋,除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領取折半工資、或超過30日普通傷病假及因留職停薪而未能領取工資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外,勞工向雇主請事假期間,仍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及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基法上所稱平均工資,並非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時,所用之「月」平均工資,實際上是屬「日」計平均工資,而非「月」計平均工資。因此,依據勞基法所計算出來的平均工資。資遣費計算是取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若前六個月有請事假,仍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2)

回應編號:9716

請事假是否須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之外?

計算平均工資時,除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如事假),其餘對勞工薪資計算有不利者,應排除於平均工資之計算。

平均工資計算有那些狀況,要排除於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4月17日勞動2字第08899號函釋,除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領取折半工資、或超過30日普通傷病假及因留職停薪而未能領取工資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外,勞工向雇主請事假期間,仍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及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基法上所稱平均工資,並非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時,所用之「月」平均工資,實際上是屬「日」計平均工資,而非「月」計平均工資。因此,依據勞基法所計算出來的平均工資。資遣費計算是取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若前六個月有請事假,仍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3)

回應編號:9647

公司困難為由遲未付資遣費重罰30萬

電池製造業菲O能源科技公司因未依約給付勞工工資,造成至少7名勞工權益受損,經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欠薪及資遣費,公司卻以財務困難為由,遲未給付資遣費,遭重罰30萬元。

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給付,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新制及保留舊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規定,可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2019年修訂《勞工退休金條例》,特別新增第45條之1及第53條之1加重雇主未依規定標準或期限(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與資遣費、退休金的處罰責任,對違反的雇主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法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勞基法已於109年6月8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罰鍰金額提高至100萬元,依照違規次數、僱用勞工人數及違法情節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將加重裁罰金額20%。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4)

回應編號:9535

資遣費要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否則可罰150萬

雇主若決定採取解雇,應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依法計算並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以免因違反強制規定而面臨極重的裁罰處分。

依108年修訂勞工退休金條例特別新增第45條之1及第53條之1加重雇主未依規定標準或期限(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與資遣費、退休金的處罰責任,對違反的雇主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依法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雇主常忽略資遣費與退休金要依規定給付員工,然雇主若未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足額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給員工,雇主恐遭裁罰最高罰150萬。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5)

回應編號:8528

僱主須給付資遣費及資遣費計算方式

1. 雇主依規定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須給付資遣費,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在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則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
(1)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94年7月1日以前)之工作年資(簡稱舊制年資),其資遣費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
(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簡稱新制年資),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計算;
(3)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之勞工,其資遣費則依上開規定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2. 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舊制年資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a.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b.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稱「以比例計給之」,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分母)表示。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資遣費基數。
另,勞工如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同法第84條之2規定,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2)新制年資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資遣費基數為新制資遣費基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及開店商家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給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可參考勞動部資遣費試算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資遣費試算表。

回應主題: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工資遣費計算標準應知勞動法規及實務:(6)

回應編號:8336

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預先拋棄資遣費違法無效

勞雇雙方簽約訂自願拋棄退休資遣費請求權違法無效,勞方雖有簽自願拋棄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然因資遣費預先拋棄,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章及第6章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另參照內政部勞字第283853號函釋:「勞雇雙方所簽自願拋棄退休金、資遣費請求權者,其約定無效。」另可再參照台北地院92年勞訴字第15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內所規定之勞工工作年資及退休金之計算,固為保護勞方所為之強制規定,倘勞資雙方於勞方工作前,事先約定不計年資與退休金,該項約定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然若於勞方取得計算年資與退休金之請求權後,自願減少請求退休金額,甚或 拋棄請求,因係對既得權利之處分,該拋棄之意思表示,自屬有效。」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訂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如事業單位所僱員工係擔任具有繼續性之工作,應視為不定期契約,縱契約名稱為定期契約或契約期間約定為一年一聘,因非合法之定期契約,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若定期契約尚未到期,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仍須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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