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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及案例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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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相關條文

所得稅法第89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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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2 頁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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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及案例:(1)

回應編號:9709

員工旅遊現金定額補貼應併員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應併計該等員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認屬各該員工應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免扣繳憑單。如有因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應依上列規定記帳報稅,千萬不要因為列帳錯誤或漏辦理扣繳而發生掃興情事。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及案例:(2)

回應編號:8916

舉辦旅遊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扣繳應知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均免視為員工所得;若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認屬員工的所得,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依規定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參加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依照其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的扣繳申報方式。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認屬為員工的其他所得,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申報扣繳憑單;如果支付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的部分,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至於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 應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然若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則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依規定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及案例:(3)

回應編號:8002

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支出應列為員工所得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有一公司的「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科目分別列報春節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費用300餘萬元及200餘萬元,共計500餘萬元,A公司提出說明其上年度的業績因員工的努力而有大幅成長,該公司於是利用春節期間,招待員工至歐洲旅遊,以犒賞員工辛勞,因該公司並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全部支出都列為該公司的費用。

國稅局初步核對帳證後,A公司確有合法憑證,因此准予認定這些費用,不過,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後,發現A公司舉辦的這項旅遊並不是全部員工都可以參加,而是僅限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的員工才能參加,依照規定這些旅遊支出屬於A公司對員工的補助,必須列為參加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A公司負責人B君(即扣繳義務人)並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國稅局除要求B君必須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繳稅款30多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最後還裁處B君1倍的罰鍰30餘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無論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另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反之,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及案例:(4)

回應編號:8001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費用認列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如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則可列為其他費用;若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支付員工旅遊之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的所得,應視其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不同,若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者,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若有限制參加對象者,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該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無論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對員工之旅遊補助,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及案例:(5)

回應編號:8000

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知稅法

公司將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如果公司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那麼員工旅遊相關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該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是由公司負擔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如果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那麼員工旅遊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


回應主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稅法應知實務及案例:(6)

回應編號:7999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申報規定

企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之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可列為其他費用;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該筆旅遊支出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營利事業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若舉辦之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或以現金定額補貼,則在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企業,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多加留意各項費用之列報規定及參加旅遊對象是否有限制而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以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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