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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家啊!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

非法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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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僱外勞  相關引用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就業服務法第72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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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非法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法律應知及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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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頭家啊!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1)

回應編號:9599

 

外勞「自願」或「閒暇時間」幫忙違法罰鍰最高15萬

農曆春節將近,依法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工作及被看護人相關的生活照料清潔工作,不得從事打掃、照顧孩童、至店面或公司協助經營等許可以外工作,或將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戚、朋友家打掃房舍,若經查獲屬實,不論外勞是否出於「自願」或於「閒暇時間」幫忙,都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僱主若僱用未經許可的非法移工,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15萬到75萬元罰鍰。 

如遇到僑外生應聘時,應親自查驗僑外生的「工作許可函正本」、「居留證正本」及「學生證正本」,並留意工作許可函上註明之工作許可期間是否於期限內。若經查獲店家容許非法外勞從事工作屬實,無論是否有「支薪」或移工「自行動手幫忙」,都將依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或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春節期間正值國人忙於生意或公司行號大掃除之際,我國就業服務法對聘僱移工係採特許制,也就是只有「外籍配偶」和持有「工作許可證之學生」才可由一般行業之民眾直接聘僱,切勿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聘用他人申請之移工。

 


回應主題:頭家啊!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2)

回應編號:8860

僱用新住民小心誤聘非法勞工

非法勞工(移工)常假冒新住民前往找工作,一位越南籍逃逸外勞向店老闆聲稱自己是新住民,說她的老公是台灣人,並拿出一張有她老公和兒子的相片來證明,店老闆不疑有他,讓她開始工作,結果當天就被警察局查獲是一逃逸外勞,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若違反上述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更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此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將處以前述之罰鍰或罰金。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僱用外國人工作,查驗居留證、護照及依親戶籍資料等「正本」證件,仔細核對相片及身分資料,可把握「停、看、聽」原則!第一「停」,先暫停,不要急著僱用。第二「看」,依身分別不同,要看的證件也不同,記得「眼見為憑」證件要看正本,並拍照存證來自保。第三「聽」,不確定外國人可否在臺工作時,要先打聽相關規定。另如覺得該外國人的證件有問題,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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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7481

外國籍友人至店內幫忙客人點餐洗碗違反就業服務法

常見有經營餐廳、小吃店業者之外國籍友人至店內順手幫忙客人點餐、洗碗,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予以裁處。

經營者常以並無給付該外國人薪水,或該外國人僅是好意幫忙為其主張,提起訴願案但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雖訴願人與此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無給付薪水報酬,但未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而讓該外國人停留於其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即違反該條規定。

或主張係為合法外籍配偶,而予以僱用,提起訴願案,惟僱用外籍配偶時,仍應詳加查驗其「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例如戶口名簿等),並核對其身分及證件上的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並將所查驗的證件影印或照相留存,如有必要,亦可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證無誤後才能僱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勞動部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雇主或民眾若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回應主題:頭家啊!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4)

回應編號:7433

疏於查證身分違法聘僱非法外勞遭罰 15 萬元雇主不可不慎

某位自稱是越南嫁來臺灣 10 年有居留證的外籍配偶阿香,到板橋區知名包子店應徵說想學做包子,老闆看阿香國語標準且有一名臺灣籍的「老公」陪她過來,不疑有他便錄取阿香,孰知阿香竟是非法外勞,勞工局以其疏於查證身分即率予僱用,聘僱流程確有過失,裁罰老闆 15 萬元。

新北市外勞人數近 8 萬 8000 名高居全國第三,經統計 105 年度外勞檢查裁罰案件共有 671 件,其中 「 僱用非法或他人申請的外勞 」 有 305 件(佔 45.45 %)案件最多, 「 雇主指派所聘僱的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 有 78 件(佔 11.62 %)居次,其他為「雇主未經許可非法容留外勞」及「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 ,雇主聘僱外國人依法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就連國外留學生也需要申請工作許可,許多民眾以為學生打工不需要提出申請,這是錯誤的觀念,記得檢查外僑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證才行。如果聘僱的是新住民朋友,雖不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但要查驗居留證、護照及依親戶籍資料等「正本」證件,並仔細核對相片及身分資料,以免聘僱到假冒新住民身分的非法外勞從事工作。一旦遭查獲違法聘僱外國人,最高可罰 75 萬元,雇主不可不慎。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僱用外國人工作,可把握「停、看、聽」原則!第一「停」,先暫停,不要急著僱用。第二「看」,依身分別不同,要看的證件也不同,記得「眼見為憑」證件要看正本,並拍照存證來自保。第三「聽」,不確定外國人可否在臺工作時,要先打聽相關規定。

回應主題:頭家啊!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5)

回應編號:5812

雇主小心:外勞失去聯繫3日未通報罰3萬

勞工局1-4月統計已裁罰雇主未依法通報逃逸外勞之案件計有2件,罰鍰金額各為3萬元,雇主不可因不知法而免責。當雇主遇到自己聘僱的外勞有失去聯繫而不知去向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連續曠職3日且都未歸失去聯繫,雇主若未於外勞失去聯繫3日後之3日內通報,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將會被爰引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如果外勞連續曠職3日且都未歸失去聯繫,即符合失聯3日的條件,雇主應於外勞第3日曠工日起之隔日起算3日內依規定以書面資料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通報程序。

 

回應主題:頭家啊!聘僱外勞裁罰案倍增:(6)

回應編號:5811

市場小販請回教外勞炸豬肉違人口販運法函送法辦

篤信回教(不吃豬肉)的印尼籍外勞原本來台是做看護工作,然雇主卻安排她每天在菜市場炸排骨、做肉鬆,負責處理豬肉、炸豬排、排骨等備貨工作,一日工作達十六小時,被迫成天接觸豬肉近兩年,精神無法負荷,曾多次向雇主和仲介反映來台是做看護,雇主和仲介都不理不睬,還威脅她如果不配合工作,就要把她遣送回國。工作上沒有得到改善,長期下來身心飽受煎熬,趁雇主凌晨不注意時跑向派出所舉發雇主不法行為。

該案雇主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中讓受僱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可處三萬到十五萬元的罰鍰;檢警最後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把雇主夫妻和仲介函送法辦,並將外勞送往庇護中心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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