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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

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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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藉由發放員工年終獎金來鼓勵員工士氣,營利事業發放年終獎金稅法相關規定為何呢?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第10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還有那些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實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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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1)

回應編號:9600

年終獎金記得要扣繳

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終獎金,是屬於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應注意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1月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王員工及李員工年終獎金各為80,000元及100,000元,給付王員工80,000元部分,因未達上述起扣標準,可免予扣繳稅額,另給付李員工100,000元部分,因已達起扣標準86,001元,該公司扣繳義務人除須扣取5,000元(100,000×5%)稅額外,並應於2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及 次年1月31日前完成扣繳憑單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年終獎金,是屬於勞工福利,營業年度終了發放年終獎金,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另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終獎金,是屬於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給付金額達86,001元以上者,應注意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2)

回應編號:9573

年終獎金未達68,501元者免予扣繳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之年終獎金,仍屬員工工作上所取得薪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扣繳義務人於發放年終獎金,自100年1月1日起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扣繳率是為5%,每次給付金額如未達68,501元者,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主管機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年終獎金或獎品若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屬員工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31日前填報免扣繳憑單。但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項下開支,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稅(綜合所得稅),因此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不需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3)

回應編號:9565

年終獎金公司何狀況下應預扣5%稅款

年終獎金屬於員工在職務上或是工作獲得的薪資,因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不論金額多少都須依規定繳稅。

依稅法規定,若年終獎金給付金額超過 84,501元,公司應預先按全數金額扣繳5%稅款;而若金額未達84,501元,公司可不必預先扣繳,而是在5月報稅時,直接將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

另員工全年累計的獎金包括三節獎金、分紅、津貼以及年終獎金等都算在內,金額超過發放當月投保金額的4倍,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或領取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非投保單位所給付的薪資所得單筆金額達5,000元時,還需扣繳補充保險費,是由給付單位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如果想進一步確認年終應扣多少補充保費,可上衛生福利部網站試算一下。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4)

回應編號:9437

公司祭染疫取消年終違勞基法

疫情嚴峻的時刻,新北市某科技公司下令,若有員工染疫影響公司營運依照損失進行懲處,甚至可能取消年終獎金一案,有濫用懲戒違法之嫌。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對此表示染疫原因非員工個人可控制,不應作為懲戒事由,該科技公司的說法有濫用懲戒權的疑慮。另外公司年度如有盈餘,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此即為所謂「年終獎金」的來源基礎。違反該條規定目前雖無罰則,不代表勞工在民事上沒有請求的權利。應給與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且實務上有些年終獎金因具有制度經常性,本質仍屬工資,雇主任意「砍年終」,也有違反勞基法工資未全額給付的規定,依法可裁處2至100萬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染疫懲處及取消年終作法有違法之嫌。雇主應根據營運型態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譬如採居家上班或者分流安排員工出勤,不能只是一昧要求勞工依約出勤。

 

回應主題:員工年終獎金稅法上應知:(5)

回應編號:9378

非居住者年終獎金須與當月薪資合併辦理扣繳

如員工屬當年度未能居留滿183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其所領年終獎金須與當月按月給付之薪資合併辦理扣繳,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10年度為24,000元x1.5=36,000元),按給付額扣取6%稅額,超過1.5倍,則按給付額扣取18%稅額,扣繳義務人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外籍員工B君其110年1月至2月之薪資所得已由雇主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共4,200元,惟B君因故於110年3月1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自始應依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15,120元(42,000元×18%),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稅款10,920元(15,120-4,200),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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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編號:9038

公司賺錢不發年終有沒有違法

公司不發年終報底有沒有違法,需先了解公司的「年終獎金」定義是「獎金」還是「薪資」性質,還有沒有盈餘。

有些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僱契約時,會有約定承諾保障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下,或是寫明約定的保障年薪多少。譬如約定保障14個月,其中2個月為年終獎金,在每年何時發放,就屬勞基法「薪資」的一環,僱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如拒絕發放則屬違法。
 
但如果員工與公司的勞僱契約中未承諾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或公司未訂定發放年終獎金的辦法,根據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公司年終結算若有賺錢,需發放該年度工作沒有缺失的員工獎金或紅利,「年終獎金」則為「獎勵、恩惠性」性質,因此僱主就算不發放年終獎金也屬合法。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雖然勞基法有規範老闆有賺錢要發給員工獎金或紅利,但此條法規並沒有訂定罰則。
 
年終獎金相關法規

勞基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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