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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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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污染環境相關法律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下水道法第22條
用戶排水設備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其檢驗不合格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用戶排水設備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下水道法第25條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 ;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下水道法第第32條
下水道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者。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檢驗合格而聯接使用,或經檢驗不合格而 不依限期改善者。
三、拒絕下水道機構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檢查或檢驗者。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依限期改善者。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經依前項第四款規定連續處罰 三次而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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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餐飲業污染環境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2 頁1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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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615

排放污水開罰27萬限期2週改善

有民眾拍到,日月潭2月20日疑似被排放污水,環保局確認飯店業者偷偷排放汙水,導致日月潭受到汙染,環保局當下就立即開罰向業者開罰27萬元,並限期2週改善。

結果改善期限還沒到,26日和28日,有民眾再度發現潭水渾濁發出惡臭,業者再度被抓包,被下令1周內完成改善,否則將加重懲罰。環保局3月1日起,針對各相關飯店業者,全面採檢放流水,並檢查廢水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一旦遭查獲污染業者,環保局將會從重從嚴處分。並建議業者加裝油脂截流器,確實於洗碗槽上清洗烹煮器具及餐具,再進入處理設施,以降低避免污染 。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8440

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管制廢食用油流向

廢食用油回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2月10日公告,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以上之食品製造業、客房數達100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及觀光旅館等大規模事業,除應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格清除業者外,亦須網路申報流向。

臺北市環保局於105年針對約2萬餘家餐館業進行調查,要求攤商及業者將廢食用油交付合法回收業者或環保局清潔隊;106年針對前開列管事業約1,100家進行全面現場查核,要求業者依法申報;統計106年臺北市每月平均廢食用油回收量為596公噸,為103年平均回收量164公噸的3.6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飲業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餐館業連鎖加盟業者,臺北市環保局目前計核發29家廢食用油回收業者,回收人員工作證208張,車輛工作證205張,工作證上均有專屬之QRcode,可直接連線至網站查詢真偽。另餐館業係指從事調理 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 店),須記錄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 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另得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業者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和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8437

環保署預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環保署加強管制國內餐飲業營業場所於作業期間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對於民眾造成之影響,本次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符合管制條件之餐飲業者,皆應裝設集氣設施、排氣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等設施,藉以有效收集並處理於餐飲烹煮作業區內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

國內目前登記在案之餐飲業約十萬餘家,主要集中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人口稠密之住宅區和住商混合區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要求資本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及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或考量部分餐飲業者雖營業規模面積或資本額較小,惟其因緊鄰住宅,對於民眾生活環境影響較大,亦有納管之必要,擬針對同一餐飲業者於三十日內經 三位以上民眾具名陳情者,亦納入本辦 法規範,規範其應依本辦法規定裝設集氣設施、排氣 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並定期做成記錄留存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及餐飲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之餐飲業者給予半年緩衝期,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餐飲業者,包括:大型連鎖速食店、餐廳、燒烤及從事烹煮餐飲業者應儘早因應,自行檢視營業場所餐飲烹煮作業區之各項設施是否均符合本辦法規定預作因應。


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指從事餐食調理、餐飲承包或提供作業場所,且從事烘、 烤、煎、炒、油炸、煮等餐食調理 作業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之行 業。
二、新設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餐飲業。
三、既存餐飲業:指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或設立中之餐飲業。
四、營業面積:指經營所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營業事務辦公空 間及烹飪作業區。
五、集氣設施:指將烹飪作業逸散或排出含油煙、異味之廢氣,有效捕集 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備之設施,包 括氣罩及其連接裝置。
六、監測設施:指可記錄入口溫度、廢水流量及氣體風量之設施 。
七、排氣管線:指與集氣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連接之管線或逕排至 大氣之管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且營業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連續三十日內經三位以上民眾具名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情,且經查證屬實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集氣設施種類如下:
一、圍封式集氣設施。
二、局部集氣設施。
前項集氣設施所設置之氣罩位於烹飪作業爐台上方者,氣罩垂直向下之投影 面積應大於烹飪作業爐台。

第五條 前條集氣設施應設置排氣管線及排放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排氣管線內風速不得小於七點五公 尺/秒。
二、 排放口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 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 排放口不得連接至下水道或溝渠 中,且不得朝向毗鄰住宅之窗戶、 門或其他入氣口。

第六條 餐飲業烹飪作業區設置之空氣污染 防制設施,每月至少清洗或更換耗材一次,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設施其設 計或實際處理風量不得小於廢氣處 理風量。
二、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靜電集塵器者,應記錄入口溫度、處理氣體風量及電壓等主要操作參數。
三、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濕式洗滌塔者,應記錄處理氣體風量、循環水流量及廢水排放流量。
四、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活性碳吸附裝 置者,應記錄處理氣體風量、入口 溫度及濾材填充量。
五、 以其他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者,應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

第七條 餐飲業依前條規定記錄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操作參數者,其耗材更換相關憑 證等資料,應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條 餐飲業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設置集氣設施、排氣管線、 排放口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替代方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既存餐飲業應自本辦法發布日起六 個月內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7448

食品廠重油污染保留區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罰鍰600萬

環保局於3月13日接獲通報,八里區挖子尾自然保留區遭重油污染。

經新北市環保局連日追查,20日查獲污染元凶為八里區老OO食品廠,因工廠頂樓貯油槽管線破裂而造成重油洩漏,業者因疏於管理,直到環保局稽查人員上門,才知道自己闖下大禍,並對於自己因疏於管理導致廠內外洩重油污染環境非常抱歉,立即承諾後續將接手所有環境復原及監控工作,環保局則依水污染防治法處業者最重600萬元罰鍰外,並要求業者償還所有清除油污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及餐飲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業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一旦遭查獲污染業者,環保局將會從重從嚴處分。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7200

餐館業對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須採取那些合法應變措施?

餐館業係指從事調理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 店),須記錄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 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另得依據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業者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和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

餐館業者若採自行清除者,依據廢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範, 可以自有設施清除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惟自行清除之事業,應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屬該事業員工之證明文件;運輸車輛, 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事業內的廚餘若採在事業內自行再利用,例如養豬者,依據本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屬廢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 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 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 店)),其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經環保審查單位核准 4 後,始得於廠內再利用;若非屬前述公告之事業,若預於廠內自行再利用,須符合本辦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始得為之。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餐館業者,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許可及簽訂相關契約,可由環保單位依廢清法第 52 條,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至於那裡查詢可以回收廢食用油及廚餘的合格清除業者及再利用機構?
可到環保署建置「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wcds.epa.gov.tw),再點選「各類清理機構」或「廢食用油清除機 構」查詢合法清除業者,或至「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s://rms.epa.gov.tw/RMS/),查詢合法再利用機構。目前可收受 廚餘之合格再利用機構計約 160 餘家;可收受廢食用油之合格再 利用機構計約 8 家,若清除業者或再利用業者欲收受餐館業之廚 餘或廢食用油,須向環保署申請再利用登記檢核後始得收受。


回應主題:餐飲業污染環境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7199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上路

餐館業業者之廢棄物假如不循再利用途徑,則須依廢清法第28條規定辦理清除、處理。若事業未依規定簽訂相關契約及記錄,環保單位可依廢清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10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30077901號函,符合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餐館業」(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修訂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指從事調理餐食供立即食用之商店(含便當、披薩、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店)。但不包括:固定或流動之餐食攤販、飲料店業(如冰淇淋店、冷熱飲店等)、餐飲攤販業(如小吃攤、麵攤等)及其他餐飲業(如月子餐供應、伙食包作等)。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5年12月26日發布訂定「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以妥適推動與管理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為處理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及促使可資源化之物質循環利用,衛福部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39條第2項訂定本辦法,針對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餐館業進行規範,主要內容為:

一、規範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廚餘及廢食用油)。

二、規範餐館業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須與受委託清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簽訂相關契約並應作成紀錄。

三、針對非屬該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廢棄物再利用種類,須向衛福部提出申請,始得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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