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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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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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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宣稱不實致不公平競爭效果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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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602

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於110年1月2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該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意旨失效,爰研擬相關修正條文;另外,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即將上路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前已修正之規定,就涉及的部分,一併作文字修正。

勞動部說明,大法官解釋指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以性別作為得否從事夜間工作之分類標準,對女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且女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工而為決定,該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勞動基準法有關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考量個別勞工需求之差異性,並利勞雇實務執行之彈性,雇主使勞工夜間工作,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所應負擔之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增訂交通費之選項。又衡酌工會與勞資會議之參與,對於上開協助之完善,應有增益,並兼顧事業單位現行運作秩序,增訂雇主應於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勞方於接獲通知後,得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未盡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者,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惟為尊重女工之個人意願,在不影響分娩後母體恢復與健康之前提下,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聽取職業醫學科、婦產科與兒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例外允許哺乳期間之女工,若有夜間工作意願,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之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可以於夜間時段工作。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變更工作時間(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於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除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外,原可不受第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惟因該條規定業已失效,故修正該等事業單位亦應符合本法夜間工作之規定。
五、《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目的在允許雇主得與核定公告之工作者,依其工作特性以書面另行約定夜間工作等事項,爰配合修正雇主與該等工作者約定夜間工作,雇主提供有關交通工具等各項協助,可不受事前應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規定等限制。
六、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且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單獨立法,配合文字修正有關規定。
八、另鑒於國內金融環境及投資管道日益開放,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已無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必要,將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應掌握且瞭解最新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條文和概念。


回應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577

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增2日共7日

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以營造更為友善育兒環境。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如下: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並為促進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產檢時可參與陪伴,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予5日增加2日,共為7日,以促進親職責任。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5條)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性別工作平等法》本次修法可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產檢假」及「陪產檢及陪產假」由5日修正為7日,新增2日之薪資費用,考量企業之負擔能力(尤其是中、小微型事業單位),全部由中央政府補助。

 


回應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559

性平法應公開揭示違者重罰50萬

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外。於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時,應以審慎態度處理,調查過程須注意當事人之隱私,並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及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雇主如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上開規定,如被檢具,且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為利雇主內部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有所依循,勞動部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並提供相關範本置於就業平等網站(https://eeweb.mol.gov.tw/),以供事業單位下載運用。


回應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8966

徵才限女性勞工局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罰30萬

高雄市一家小吃店在臉書上貼出徵人啟事,因註明「限女性」,結果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勞工局重罰店家30萬元,後來考量規模,援引相關減罰機制轉請委員會量酌,減裁為10萬。另先前高雄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招募行政助理,電話回覆限女性、拒絕男子求職,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30萬元。

該案經勞工局調查,翔紀科技有限公司招募行政助理,卻電話回覆限女性,拒絕男性求職人,並辯稱係因考量女性細心度較佳,經對照職缺內容,並無限制女性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市府決定重罰30萬元。

有關「徵人、限女性」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之罰鍰額度過高,勞動部說明如下: 103年立法委員提案,將《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歧視之罰鍰修正,與《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之罰鍰額度一致,同為最低新臺幣30萬元,最高150萬元。該修法提高裁罰額度,目的在於降低性別歧視之發生。惟地方主管機關仍可考量實際個案,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相關規定,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衡酌增減裁罰額度。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應強化其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律常識。事業單位於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勝任為徵才條件,除非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的必要,例如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以限男性、女性內衣銷售員可以限女性等特殊情況,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

 

回應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867

員工被迫替老外擦屁股公司未積極糾正補救違性平法罰40萬

有一女性空服員在飛機上遭受外籍人士提出無理服務要求,包括逼迫幫脫內褲,幫擦屁股等,致該名女性空服員身心受創,在工會陪同之下出面指控公司,桃園市勞動局接獲申訴,展開調查後,認定長O航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先依違反職安法罰6萬元,再經2次性平會審議認定認定長O航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長O公司尚在評估是否提出訴願。

桃園市勞動局指出,依性平法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並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如發生有員工遭受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由於107年9月,該空司也曾發生過員工性騷案件,事後未積極處理,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一次,當時裁處30萬元。此次性平會委員審議認為,長O已是第二次發生違反性平法案件,事發後無具體糾正與立即採取有效補救措施,且為累犯,二度違反性平法,依裁罰基準規定罰40萬元。另先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部分,年初認定長O無做好不法侵害之預防,開罰6萬元,此次事件總計裁罰46萬元。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經營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業者,若對行政機關裁處內容與金額不服,都可在1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另事業單位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此外,雇主平時應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教育員工應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回應主題: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平法)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8851

雙性人職場遭受不公影響工作權事件

有一民眾應徵上一知名大飯店,該員工向主管坦承自己是雙性人,主管聲稱無法保守祕密,自己很害怕,竟要該員工向全體同事出櫃,甚至有對該員工言語羞辱,致使該員工被迫簽下自願離職單,形成職場遭受不公,影響工作權事件。

依現行法律規定,勞工於職場遭遇雇主、主管或同事間言語霸凌或性別歧視行為,及要求與工作無關之就業隱私致使勞動權益受損,即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請性平、就業歧視評議。雇主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相關性別歧視行為,將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歧視」從文義上來解釋,應是指「雇主因為對特定性別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然實務上不少,雇主老闆主管對於多元性別缺乏了解,才導致在職場上有不利對待案件,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開店商家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雇主老闆主管皆應加強認識職場性別平等觀念,事業單位於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勝任為徵才條件,除非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的必要,例如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以限男性、女性內衣銷售員可以限女性等特殊情況,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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