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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

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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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及實務範例!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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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1)

回應編號:9640

居家辦公雇主牢記「3要2不」要訣

勞工居家辦公雖未親自到公司,在家工作仍屬於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雇主仍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   

北市勞動局提醒,勞工出勤紀錄是核發工資很重要的依據(扣薪假、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等),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期間除了維持勞工原來的薪資水準外,也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否則有未全額給付工資涉違法情事,將面臨2萬至100萬的罰款,如果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罰款最少9萬元 。   

針對實施居家辦公的雇主仍要記載在家辦公勞工之出勤紀錄,牢記「3要,要記錄、要確認、要覈實」且「2不,不扣薪、不能不給加班費」以免違法。  

「要記錄」-記錄勞工的上下班時間,除了勞工以書面方式記錄時間,亦可利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   

「要確認」-需與勞工定期確認記載時間是否正確,計算工資前建議再與勞工確認當期所記載的工作時間,且留存勞工確認之紀錄,避免爭議。   

「要覈實」-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應詳細核對勞工的出勤時間,如有延長工時(加班)的情形,也應該要記載到加班時間至分鐘。   

「不扣薪」-雇主不得因勞工居家辦公而單方片面調降薪資,如果勞動條件有變動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為宜。   

「不能不給加班費」-勞工如果居家辦公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不能主張無法監督勞工提供勞務的狀況而不給付加班費。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居家辦公亦屬勞工在事業單位外工作之情形之一,勞動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詳列勞工於遠距辦公情形,針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出勤紀錄等應注意事項,供事業單位有所依循。 事業單位亦可以利用「勞條健檢師」主動入場輔導服務,由專業的勞動條件檢查員親自至事業單位現場,「免費」為事業單位勞工管理制度進行個案健檢,改善勞工管理制度,達到勞資和諧的雙贏局面。


回應主題: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2)

回應編號:9025

勞工工時紀錄表不能以小時為單位要用「分鐘」違者罰4萬

台北市勞動局公布違反「勞基法」事業單位名單,知名YouTuber阿O英文遭罰4萬元。  

勞動局檢查該公司發現有兩項缺失: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記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的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阿O英文有做工時紀錄表,不過是以「小時」為單位;而團隊一直以來都是週休二日,只有一次因為週末辦展覽的關係,有兩位夥伴週末加班。雖然夥伴同意並且兩天展覽的加班費跟補休都有給,但仍不符合「不得連續工作超過七日」的規定。

北市勞動局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經過勞動局輔導與糾正後,共計開罰4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第30條另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改用電子打卡系統,如遇周末活動也要事先安排好員工當周的休假。

 

回應主題: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3)

回應編號:8581

用社群通訊軟體LINE交辦公務已讀不回遭記過處分

有一員工在周末收到總經理用社群通訊軟體LINE傳的訊息,但該員工當日僅讀取而沒回覆,遭到公司已違反內規記2支警告處分。 懲處的主旨寫著「總經理室助理○○○副處長懲處案」,原因是這位副處長讀取後沒有立即回覆,直到隔二日上班時,才以預約總經理方式當面回報,公司認為不符內部所要求「已讀訊息,即要回應」原則,給予記2支警告處分,以示警惕。

依據勞動部解釋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都屬勞基法的工時,因此公司「休假或休息時間用LINE交辦事項均屬加班」,勞工可申請加班費。 另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僅以傳統之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參照該指引二、(六)列舉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故凡可資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司行號若有訂定工作時間及管理規則且其加班條款中有規定,規定主管下班後或假日對勞工以社群通訊軟體如傳 LINE 詢問工作進度或交辦公務事項,勞工一定要立即回覆,且參與討論,且事後還要馬上處理,公司行號應在工作時間及管理規則上工作規則、出缺勤管理辦法和面試時清楚說明有此加班規定,以減少勞僱爭議。

 

回應主題: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4)

回應編號:8514

勞工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

勞工出勤紀錄表可用來管控雇主是否有依法給付薪資及加班費或員工是否有超時上班或受到雇主不公平要求對待等情形,在發生勞資糾紛時,亦是最重要的佐證,故法令明文雇主有設置及保存義務;且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如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如違反者依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款,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請雇主特別注意,以免違法,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79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等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如有違反,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回應主題: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5)

回應編號:8513

雇主可否於工作規則規定上下班不打卡

不少公司目前採免刷不打卡,以簽到簿、門禁刷卡、電腦出勤記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記錄,取代打卡出勤記錄,在勞檢時是沒問題。

出勤記錄的備置,依目前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如以呈報方式處理加班,雖無不可,但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仍應由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業務性或者外勤工作的出勤記錄,可參考勞動部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將業務人員出勤紀錄記載相關規定訂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規範,例如約定由業務外勤人員自主記載工作日誌內填載拜訪客戶名稱與起迄時間並簽名,加班部份,則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規範除經主管事先同意外,應填寫加班單取得主管核准後始得加班。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門禁刷卡紀錄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記錄,如果可完整呈現到達及離開工作場所之確切時間點,依規定是可作為出勤紀錄。然而應注意的是到達及離開工作場所之時間未必是實際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規則內缺勤管理辦法應加以補註詳細規範說明清楚。


回應主題:勞基法強制要求紀錄勞工出勤表及出勤記載方式法律法務知識:(6)

回應編號:8424

小吃店員工出勤資料未依法保存處9萬元以上罰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查獲某小吃店未保存員工出勤資料,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小吃店負責人罰鍰。小吃店老闆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本案訴願人雖主張其經營小吃店乃小本經營,員工多屬短期聘僱,出勤紀錄於薪資結算完後即丟棄,不知必須保存。然小吃店亦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範圍,仍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員工出勤資料應當保存5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員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請雇主特別注意,以免違法,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79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等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如有違反,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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