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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範例

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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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列有那些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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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範例:(1)

回應編號:9433

第三種工業區開便利商店違法否

民眾舉報案址位於第三種工業區開便利商店,涉及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北市都發局回應,該建築物於「第三種工業區」內,面臨寬度8公尺以上的計畫道路,可於1樓經營300㎡以下的便利商店。經查本案街寬度為10公尺,案址兩戶分別為128.87㎡及129.23㎡,合計258.1㎡,未達300平方公尺,尚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店點選擇時不是所有「店舖」地點都可經營開設餐廳,各縣市地方政府土地使用分區,一般來說都可在各縣市政府網站查詢到。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範例:(2)

回應編號:9233

建管處餐廳違反建築法共罰30萬若未改善將斷水電

台北市建管處原核准用途1樓為店舖、2樓辦公室,業者改成餐廳,遭台北市建管處裁罰2次累計金額達30萬並未改善,建管處已通知餐廳業者,限期8月底回復原用途或補辦手續,否則 依違反建築法除連續處罰外,並執行斷水斷電。

市府建管處在執行公安聯合稽查時,發現位於金山南路2段銀O餐廳是民國69年領有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為「商三特」,核准用途1樓為店舖、2樓為辦公室建物,餐廳 業者將1樓、2樓改為餐廳使用,營業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且業者未依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後續依建築法裁罰新台幣6萬元,但餐廳業者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市府訴願會決議處分無誤予以駁回。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店點選擇時不是所有「店舖」地點都可經營開設餐廳,各縣市地方政府土地使用分區,一般來說都可在各縣市政府網站查詢到,而針對各使用目的與需要之不同,劃定不同用途分區,像是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此外再依不同分區等級再細分為住一、住二、住三及住四等。因此承租店面應須了解所尋找店址所在的位置乃屬一土地分區和等級,若是住一只能作為純粹住宅並有條件開放一般日常零售店家設立、住二則是開放較不吵雜單純的店家。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範例:(3)

回應編號:9230

永康街知名餐廳建築物違規使用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可解套

永康街「高O」餐廳,於107年經市府公安聯合檢查,發現該餐廳整棟建築物原核准用途一樓為「店舖」,二丶三樓為「集合住宅」,其營業面積合計656.11㎡,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必須檢討增設停車位(含汽車位、機車位),且須設置無障礙設施(含昇降設備、無障礙廁所等)及消防安全設備,方為適法。

由於合法化成本甚高,業者雖經建管處歷經7次連續處罰(累計78萬),迄今仍未改善。目前建管處已通知業者,限期8月底辦理變更或停止違規使用,否則將祭出建築法重罰30萬元並執行斷水斷電處分。另業者提及信義路上相鄰的「鼎泰豐」,同様整棟樓經營餐廳,卻未見裁罰一事?建管處表示,位於信義路上的鼎泰豐(信義店)位於商業區,且已完成改善合法使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在店點選擇時不是所有「店舖」地點都可經營開設餐廳,所以要開設的店點應事先過濾考量是否能成為餐廳使用。且務必選擇正確的土地使用分區,「商業登記」與「土地使用分區」是各別獨立的,因此申請到商業登記不等於選對了土地使用分區。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範例:(4)

回應編號:9155

商業登記許可不等於使用分區許可

有一開業已經十幾年的餐廳業者,因房東收回店面而移點在附近另行開設,然在簽好租約裝修即將完工時,卻遭到鄰居以店面處在住宅區的巷弄內,依法不能開設餐廳為由,如開始營業他就會去檢舉而面臨無法順利營業的困擾,最後只能放棄認賠百萬再換點設店的「土地使用分區」一課。  

各縣市地方政府土地使用分區,一般來說都可在各縣市政府網站查詢到,而針對各使用目的與需要之不同,劃定不同用途分區,像是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此外再依不同分區等級再細分為住一、住二、住三及住四等。因此承租店面應須了解所尋找店址所在的位置乃屬一土地分區和等級,若是住一只能作為純粹住宅並有條件開放一般日常零售店家設立、住二則是開放較不吵雜單純的店家。

以目前臺北市設置餐廳(餐飲業)為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規定為例,住一不得設立餐飲業外,住二、住三及住四用地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都能在符合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符合條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條件2、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此兩條件下設立餐廳(餐飲業)。另依臺北市政府在109年2月4日修訂發布「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即是採取類似既存違建原則,在102年7月25日之前在住宅區未達8米之道路設置餐廳(餐飲業),只要沒有發生重大公安、環保及噪音疑慮,原則上採取「列管」暫緩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設店找點設立店面或是公司行號時,務必選擇正確的土地使用分區,「商業登記」與「土地使用分區」是各別獨立的,因此申請到商業登記不等於選對了土地使用分區。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範例:(5)

回應編號:9139

準備開設健身房選址時要考慮及排除哪些法律風險

以準備開設健身房選址為例 :

1. 每個縣市的土地使用規範有所不同,設立前一定要詳細了解設址所在地的土地分區規定,以台北市設址為例,只有商業區、住宅區(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才可設立 健身房,不然有被糾舉就也有可能被勒令停業的風險。

2.室內公安消防申報、裝修部分要依照每個縣市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裝修申請許可,不然有被糾舉就也有可能被勒令停業的風險。

挑選開店地點時要排除那些風險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挑選店面找不到有把握的店點,寧可不開店,一般而言開店地點,好地點租金一定貴,而貴的地點卻不一定能帶來好商機,因此阿甘創業加盟網建議找開店地點時要考慮及排除下列可能的風險:

1.店面所處位置是否有符合相關法規。
2.店面所處位置人潮多寡和消費習性,是否和本業屬性相同。
3.店面周圍的環境,是否適合本業未來發展。
4.如沒有充足的資金做後盾,考量營收風險性下,最好避免承租目前有公共工程在進行或預定將進行的店面,因該地點短期間內會欠佳但長期確是有可能看好。
5.考量收支風險性下,最好考慮所經營商品目前所處的生命週期,如導入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因在各種不同的的生命週期下會有不同的利潤基準,可承受的租金成本負擔皆有所差異不同。


回應主題:開店創業加盟如何挑選店點實務知識及範例:(6)

回應編號:9007

巷弄開小吃餐廳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和罰則

開小吃餐廳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另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 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臺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一、目的
為積極有效處理本市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並兼顧公共環境、都市發展、商業穩定性與行政能量,特訂定本原則,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處理。

二、適用範圍
(一)本原則所稱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係指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等相關法令者。
(二)本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均依本通案處理原則辦理。
1.本府已成立專案小組者(如公安稽查、正俗專案、容留人數稽察、未立案宗教場所、資源回收業等),依專案小組機制處理。
2.已有專業法令管理或屬特許行業並訂有相關罰則者,先以專業法令及相關處理程序裁處(如: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 種咖啡茶室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臺北 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工廠管理輔導法、旅館業管理規則、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動物保護法及其他類似法令等)。
3.工業區、商業區違規住宅(如大彎北段、內湖五期違規住宅)另案處理。

三、處理原則
違規案件按違規情節輕重及設立時點區分處理方式為 A、 B、 C等 3類:
(一)A 類「違規使用,屬該分區『不』允許使用者」:
該違規使用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 相關法令所列不允許使用者。
(二)B 類「新設立店家,屬不符該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者」:本 原則公告後設立,該違規使用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列為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核准條件者。
(三)C 類「既存違規使用,屬不符該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者」:
本原則公告前已存在,該違規使用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 治條例或都市計畫書等相關法令列為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核准條件者。 前項之設立時點,得函請使用人舉證,並依商業登記、稅籍資料及其 他足以證明之書件、圖像…等認定之。

四、作業程序
本府各權責機關稽查業管場所,有實際營業或行為,且確認其態樣者 ,得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或都 市計畫書等相關規定,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本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者,由都發局通知使用人,說明使用事實、法令規定及文到二個月後經權責機關查察通報有違規 營業事實或行為者,由都發局逕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臺北 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查處並通報權責機關。另函請相關單位就噪音 、環保、衛生、交通、消防及公安等事項依權管法令加強管理。
(二)屬本原則第三點第三款者,由都發局函知違規使用人儘速另覓合法地點,並函請相關單位依權管法令持續就民眾反映之噪音、環保、衛生、交通、消防及公安等問題積極稽查管理。如經各權責機關依權管法令處理後,認屬有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或公共利益之虞等違規情節重大,移由都發局依都市計畫法進行裁處者 ,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裁處。 前項停止違規使用處分屆期後、由都發局函請各權責機關依前項之作業程序稽查及通報。

五、本原則之作業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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