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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應知實務案例

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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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相關稅法條文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


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 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 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 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 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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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7條

財產出租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之典價者 ,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規定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其租賃收入,於每年辦理結算申報時,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申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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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應知實務案例:(1)

回應編號:9631

營業人出租押金應設算押金利息計算銷售額

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免予計算。又為簡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章第1節之營業人開立發票程序,若營業人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一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含稅;100萬元 X 0.78%/12),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當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別忘設算押金利息計算銷售額,利率部分不論按月或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之利率為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


回應主題: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應知實務案例:(2)

回應編號:9169

房屋無償供配偶設立公司使用應計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

有一君將名下房屋無償供配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設籍營業使用,該君並未申報租賃收入,經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該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供其配偶設立之公司營業使用,並未向公司收取租金,不應核定租賃收入,經國稅局以該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法人,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他人,且該公司在系爭房屋設籍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甲君之租金收入,原核定於法並無不合,予以維持。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因此,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即使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且是無償借用,稽徵機關仍要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民眾若有房屋提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之個人或法人,若是無償將房屋借與配偶或子女經營獨資商號,因獨資商號經營是以個人權利義務為主體,非屬借與他人;然若是將其所有房屋無償供配偶及直系親屬設立之公司營業使用,依法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報繳所得稅。

 

回應主題: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應知實務案例:(3)

回應編號:8951

房屋無償供子女使用租金課稅問題

民眾將房屋無償供子女使用開獨資經營律師事務或是公司行號使用,是否應設算租金收入?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父母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子女(直系親屬)開設獨資之律師事務所使用,尚無租金課稅問題。 但如該事務所係與其他人合夥經營之聯合事務所,例如其他合夥人出資比例為4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之40%部分,依前揭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又如為子女經營之公司使用,因個人與公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即使父母為公司股東,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民眾若有房屋提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之個人或法人以外,無償當住家使用,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

 

回應主題: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應知實務案例:(4)

回應編號:8010

自家房屋設公司須算租金收入

營利事業除公司組織外,另有獨資與合夥型態;若是獨資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房屋,則可視同自用,免核定租賃所得;若是合夥組織事業,應先按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自用部分,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即使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且是無償借用,稽徵機關仍要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房屋出租人,父母若無償將房屋借與子女經營獨資商號,因獨資商號經營是以個人權利義務為主體,非屬借與他人;但若父母將房屋借與子女經營為公司租織,則個人與公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仍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回應主題: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應知實務案例:(5)

回應編號:8009

將店面房屋供非直系人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房屋供商號00設籍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出租期間,設算核定甲君租賃所得新臺幣145,416元,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有其與乙君(即商號00負責人)簽訂之無償借用契約書為證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甲君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有商號00設籍營業,縱雙方約定無償借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民眾若有房屋提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之個人或法人以外,當住家使用,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如果能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所謂無償借與他人使用,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之規定。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民眾若有房屋提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之個人或法人以外,無償當住家使用,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記得向法院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


回應主題:有償無償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租賃收入應知實務案例:(6)

回應編號:8008

股東把自己所有的店面房屋無償借給公司使用仍計算租賃收入

公司股東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借給公司使用,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規定計算租賃收入;同時如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屋之稅捐者,視同租金支出,惟此類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應申報免扣繳憑單,由出借人併計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而發生之修繕費,如非變相對出借人為補償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代書、律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他人」依稅法規定解釋,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當地一般租金」則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業者,特別是加盟連鎖經營業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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