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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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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相關法律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
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 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 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
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
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
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細則第9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製造廠商,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製造、加工、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二、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其受託廠商。
三、經分裝、切割、裝配、組合等改裝製程,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 ,其改裝廠商或前二款之廠商。 前項製造廠商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廠商名稱、地址,以中文標示之。但難 以中文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係由同一公司所屬之工廠製造,且其設立地皆屬同一國家者,製造廠商得以總公司或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其名稱、 地址及電話,應與標示之總公司或工廠一致。但其設立地屬不同國家 者,仍應以實際製造工廠標示之。
三、前項第三款之改裝廠商,以「改裝製造廠商」標示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 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所稱國內負責廠商,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應標示製造 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屬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指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 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屬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指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或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 號碼及地址,或二者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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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 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前項原產地(國)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二、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 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三、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那些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實務案例及法律應知!

回應主題共有3 頁1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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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1)

回應編號:9628

蘆薈相關產品未標示最高罰鍰300萬

蘆薈相關產品在國內已普遍使用與流通販售,衛生福利部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需求,於111年3月17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蘆薈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之相關規定,包括品種、使用部位、蘆薈素含量及相關標示規定。

衛福部重新訂定蘆薈葉使用規定,未來蘆薈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是費拉蘆薈(Aloe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且須確實完全去皮後,才能加工使用;此外,進一步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 ppm外,還必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但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1 ppm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本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但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規定生效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2)

回應編號:9627

注脂肉食品未標示最高罰鍰300萬

注脂肉食品係指以畜肉為原料,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之產品,其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天然油花之原形肉產品。 食藥署為加強注脂肉食品標示管理,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5條第2項規定,業於111年3月17日公告增列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包裝注脂肉食品、具稅籍登記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以及販售注脂肉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未依上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所稱之「標示」,係 指標示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 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抑或標示於食品 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之本身或外表, 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3)

回應編號:9195

食品過敏原未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處三萬以上罰鍰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Regulation of Food Allergen Labeling」,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另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4)

回應編號:9008

涉摻低價咖啡豆違反食安法食品攙偽或假冒可處7年徒刑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西OO極品咖啡(極品深焙-特調綜合咖啡豆)」等13項產品,標示宣稱「100%阿拉比卡豆」,卻涉嫌攙偽「羅布斯塔豆」,相關事證均由士林地檢署查扣。總經理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嫌疑重大,諭令以300萬元交保;由於兩種豆子每公斤價差約50元,不法所得上千萬元,已繳回一千萬元不法所得。 經查涉嫌產品於4家賣場超市及2家網路商場等通路販售,臺北市衛生局函請馥O公司下架回收涉嫌產品。

西OO極品咖啡道歉聲明指出,部分咖啡豆商品因去年部分配方產地貨源不足造成缺貨,改用其他產地的同級品替代更換,未及時更改標示在咖啡豆袋上,以及去年新訓外籍同仁將少許羅布斯塔咖啡豆及阿拉布斯塔咖啡豆擺放到阿拉比卡咖啡區,造成領料外籍同仁在拉貨時將極少部分產品摻到非阿拉比卡豆,對此向所有消費者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只要在108年9月30日前購買的13款西OO咖啡商品,有疑慮的消費者可憑商品或購買憑證退貨或換貨(含運費),公司將補寄相同新商品。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媒體報導咖啡豆攙偽事件,立即派員至馥O公司及其工廠稽查並抽驗該公司宣稱「100%阿拉比卡豆」之「西OO系列咖啡」共30項產品及原料送食藥署檢驗,另比對該公司咖啡豆進貨、製程用量不一致,故主動移請士林地檢署偵辦,於11月25日地檢署啟動搜索,食藥署與本局至馥O公司及其一廠、二廠查核,偵辦結果共13項市售產品涉嫌攙偽「羅布斯塔豆」;另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食品業者於獲得食品不安全訊息時,應於24小時內自主通報、48小時內將與該食品有關之相關產品預防性下架完成,已命馥O公司下架回收涉嫌產品並通知下游通路預防性下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馥O公司同時也查獲其販售之「西OO極品深焙-特調綜合豆(批號:20191109、20200611)」、「西OO嚴選老饕綜合咖啡豆(批號:20200807)」及「西OOESP精緻義式焙煎綜合咖啡豆(批號:20200729)」共3項產品產地標示不實,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處6萬元罰鍰,並命其回收改正。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食品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食品攙偽或假冒,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食品標示如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5)

回應編號:8148

106年11月8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衛福部食藥署於106年11月8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草案,主要在於為使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並與國際規範更加調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的標示方式,大幅提升民眾閱讀營養標示的便利性。

2.增列g、mg、mL、L等民眾習慣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3.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4.增列不定重之產品(如:烏魚子)份數值得以加註「約」字表明。

5.增加部分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品項,如: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如:黑豆茶包、麥茶包、花草茶包等);針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條件之食品,亦得免營養標示;惟如欲自願提供營養標示,則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另,針對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如欲自願提供營養標示,須如實標示。

6.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回應主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包裝食品標示應知實務案例及法規:(6)

回應編號:8147

市售包裝食品食品標示法規為何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
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 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包裝標示不一定要在外包裝及小包裝皆須完整標 示資訊嗎,只要消費者接觸之最小販售包裝依規定完整標示即可。業者要能確保小包裝無單獨販售(零售商、通 路商等不會拆裝販售),則於外包裝完整標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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